水污染管理体制和调控机制的模式选择
武汉环保法律制度革新的一个视角
The mode selection of Water Pollution Ranagement Rystem and Regulation Mechanism
A perspective of innovation of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in Wuhan
王国飞;胡甜
【摘要】当下我国一些地区水污染依然面临着严重的形势,武汉就是其中的典型,在水污染管理体制、水污染调控机制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因此,通过考察国内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武汉水污染面临的障碍,并分析其存在的法律原因,进而提出具有可行的法律路径,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价值。
【关键词】水污染;管理体制;调控机制;模式选择
【全文】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全国对淡水的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然而,在这种背景下水资源不但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反而污染现象有所加剧,体现在:七大重点流域有机污染普遍,各流域干流有57.7%的断面为三类水质,21.6%为四类水质,6.9%为五类水质,13.8%为五类以上水质;[1]主要湖泊富营养化问题突出;城市地下水50%以上受到严重污染,流经城市的河流水质90%不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随着西部大开发和三峡工程的进展,黄河、长江流域的水污染也会加重;近年来,我国工业废水排放量有所下降,但城市生活废水、农业废水排放量猛增,废水排放达标率、处理率不高,水环境恶化的趋势并未得到控制。[2]而一些发达国家尊重流域自然生态特性、实行集中控制,通过建立相应管理体制和多元法律调控机制,对流域内淡水资源及其相关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统一的规划与协调较好的解决了本国的水污染问题,诸如英国的“综合性流域管理机构”式的管理体制和美国的“命令控制—经济激励机制—公众参与机制”式的调控机制。武汉市被誉为“百湖之市”不但没有充分发挥其丰富的水资源优势,反而水资源浪费、污染现象日益突显,已经危及着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因此,探索当下武汉市水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和调控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内外水污染管理体制和调控机制考察
(一)典型国家水污染管理体制和调控机制模式
由于每一个国家的地理位置不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所属法系不同等因素,因此设立的相应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调控机制也存在多样性。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日本就是其中的典型,突出表现以下两个方面。
1.管理体制模式方面。当前国外的水污染管理体制主要有流域管理局、流域协调委员会和综合性流域机构三种类型。美国的田纳西流域管理局(TVA)就是第一种模式的典型,由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统一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流域内各种资源的广泛权限。主要特征:(1)属于政府的一个机构,直接对中央政府负责;(2)法律授予高度的自治权;(3)有专门的经费,滚动开发。澳大利亚墨累河流域委员会,由国家立法或者由河流流经的地区(州或省)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协议建立的河流协调组织,其主要职能是根据协议对流域内各州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规划和协调。而英国则是设置了综合性流域管理机构,诸如泰晤士河水务局,其职权不像流域管理局那样广泛,管理的基本特征:着眼于水循环,对流域内的地表水与地下水,水量和水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经营,具有广泛的水管理职责,具有控制水污染和管理水生态环境的职能,这种模式在水污染受到普遍关注的今天,得到广泛的建立。[3]日本对水资源实行集中协调与分部门行政的管理体制。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一切重大事宜均由总理大臣直接管,并在内阁中设置直属二级单位国土厅,其内再设置水资源部,作为水资源日常管理的最高协调部门。国土厅水资源部的人员均来自水资源的分管部门,有不同的水管理专业背景和多年的实践经验。受国土厅的协调,建设省河川局是防洪建设与管理的政府最高分管部门;厚生省水道环境部是自来水事业的政府最高分管部门;通产省水道局是工业用水的政府最高分管部门;农林水产省构造改善局是农林用水的政府最高分管部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