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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环境法的最新发展、不足与启示

  
  -1973年,在成员国的阻挠下,欧盟试图加入《保护波罗的海区域海洋环境公约》及国际海事组织的努力最终付之东流,各成员国拒绝欧盟替自己发出声音;1997年,《京都议定书》谈判,欧盟敦促成员国站到同一个立场,主动承担减排义务,成为全球环境保护的领头雁。
  
  步入新世纪以来,欧盟依然坚持可持续发展与高水平环境保护的目标,重视环境法治,环境法成为欧盟法主要领域之一。近年来,欧盟环境法出现了不少亮点,其中最具突破性的是第六个环境行动规划、环境责任、气候变化、化学品管理等领域。
  
  (一)欧共体第六个环境行动规划
  
  环境保护是唯一有纲领性文件指导的欧盟权能领域。自1973年起,欧盟已经颁行了六个环境行动规划。作为整体性的行动规划,欧盟其他各署并没有参与过规划的制定,因此并没有在其他领域受到重视。然而,这些环境行动规划依然欧盟环境法的发展起了不容抹煞的作用。
  
  2002年,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以决定的形式颁布了《欧共体第六个环境行动规划》(2002-2010),即《环境2010:我们的未来,我们的选择》。[3]这有别于以往以通讯、主题战略、绿皮书、白皮书的形式出现的环境行动规划,第六个环境行动规划无疑具有了绝对的法律效力。[4]该规划设定了欧盟在2002至2010年间的环境目标与优先领域,以及为实现可持续战略所需的行动。它是现阶段欧盟环境法律与政策的纲领性文件,并将环境与增长、竞争、就业等与欧盟发展目标连续起来,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规划将这段时期的目标规定为:将辅助性原则和共同体各区域内的差异性考虑在内,致力于高水平的保护,实现环境退化与经济增长的脱钩。基于此,气候变化、自然和生物多样性、环境与健康、自然资源与废物管理被认定为这一时期环境保护框架政策的优先领域。同时,规划还确立了空气污染、海洋环境、资源与可持续利用、废物控制与循环、农药可持续利用、土壤保护与城市环境七个环境保护主题战略。为此,规划进一步规定了立法及其执行、政策一体化、环境协定、多主体参与等广泛的战略方法。
  
  《共同体第六个环境行动规划》已实施了七年的时间。其间,环境问题逐步成为管理的核心领域之一,而且欧盟法律政策为公众提供了可见的益处;空气与水的质量明显提升,一些污染物,如汽油中的铅含量有所降低;它促使欧盟走上气候变化等环境问题治理的全球领导地位;高水平环境保护的理念促使生态创新的兴盛,随之刺激工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新就业点的出现。[5]但是,《共同体第六个环境行动规划》并没有设定任何具体的目标及相关的时间表,较少规定了一些有效的环境政策手段,如基于市场的手段、行业的支持的手段、和财政支持机制手段,也未强调生产者的责任和环境责任。总体而言,较之以往的行动规划,显得较为“温和”。加之2005年通过的“里斯本战略”的出台,认为环境保护以减缓经济增长与降低就业率为代价的呼声日益渐涨,使环境保护纳入其它战略的步伐有所放慢。正如《欧共体第六个环境行动规划》中期评估在线调查所示,对于行动规划所明定的四个优先领域,多数被调查都认为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进步。[6]
  
  (二)环境责任
  
  2004年3月10日,《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2004/35/EC指令》[7]在布鲁塞尔通过,宣告了欧盟有关环境责任长达十年争议的终结。在保留了部分民事责任要素之余,指令规定的环境损害责任更具有公法责任色彩。
  
  指令中的环境责任形式包括两种:一种是严格责任,适用于指令附件三所列职业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这源于《罗加诺公约》对危险活动责任形态的认定;另一种是过错责任,适用于附件三之外故意或过失引起自然生境或物种损害的职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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