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弥补国家立法层面专项污染防治法的缺失
我国先后制定、修改了《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专项性的法律。与此相比较,专项电磁辐射污染法的立法显得非常滞后。无论从法制完备的角度,还是从电磁辐射防治实践的角度来看,应尽快制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笔者认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应包括:总则、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电磁辐射污染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业生产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主要规定立法目的、立法依据、调控主体、受控主体等。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部分主要规定电磁辐射污染标准制定、修改机制、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机制等。电磁辐射污染的监督管理部分主要包括: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建设项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部分主要对电力、交通、通信、广播电视等行业建设项目的电磁辐射进行规制。工业生产电磁辐射污染防治部分则主要对工业生产活动中电磁辐射进行规制。法律责任部分则规定电磁污染法律责任,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责任、其他部门的监管责任、责任的追究机制等。
(三)通过立法,建立法定的电磁辐射标准体系
目前,虽然《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环境电磁卫生标准》、《500kV超高压变电工程电磁辐射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中都规定有电磁辐射的标准和参数。但是从整体来看,我国目前仍然没有一个法定的电磁辐射国家标准。法定电磁辐射国家标准是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的关键。建立法定的电磁辐射标准体系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中规定一个电磁辐射的指导性标准。在此标准指导下,各省级地方政府可以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确定本地区的电磁辐射标准。另一方面,应通过行政立法的形式,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为主,发挥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制定手机、电脑、电视等相关产品的电磁辐射国家标准。建立相关产品的电磁辐射国家标准既有利于企业加强技术改造,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破除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又有利于构建我国的技术性法规体系,防止国外不符合电磁辐射标准的产品流入国内,维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