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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研究

  
  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缺失解析
  
  (一)立法层次低下,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层面缺失相关规定
  
  立法层次的高低对法律能否得以有效实施之间是正相关关系,污染防治领域的立法尤其如此。只有提升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立法层次,才能促进和保障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有效进行。从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在国家立法层面还没有关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环境保护法》仅在第24条将电磁辐射污染与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列举的方式予以举出。除此之外,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层面,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规定还处于空白。虽然有为数众多的电磁辐射防治地方立法,但是,终因立法层次较低、效力不够而影响到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实际效果。
  
  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的层次低下有其特定的原因:其一,《环境保护法》中只是对电磁辐射污染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并没有详尽的规定。其二,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本身也存在许多问题,亟需重新修订以满足现代环保实践的需要。其三,随着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电力和磁悬浮交通行业的迅速发展,电磁辐射污染问题才逐步引起学界和立法部门的关注。因此,现有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律规定还非常零散,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层面也缺乏电磁辐射污染的详尽规定。
  
  (二)立法针对性不强,国家立法层面缺失电磁污染防治的专项立法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的针对性与国家立法层面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专项立法情况密切相关。从我国污染防治立法的模式来看,绝大多数的污染防治立法都采用“基本法”加专项立法的模式。“基本法”中仅对污染防治做了宣示性的概括规定,除此之外,针对特定污染制定专项污染防治立法。循此模式,在《环境保护法》的指导下,我国先后制定和修订了《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批专项立法。这些专项立法颁布实施后,有针对性地对对应污染进行规制,从污染防治的实践来看,效果非常明显。其中,有些专项的污染防治立法已经完成了多次修订。而迄今为止,国家立法层面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专项立法还处于缺失的境地。在这方面,地方立法走在了前列,我国绝大多数的省级政府制定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专项立法。但是,国家立法层面电磁辐射污染专项立法缺失的影响是无法通过其它立法来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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