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部门立法来看,原国家环保总局先后制定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1988)、《环境电磁卫生标准》(1989)、《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1996)、《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1996)和《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等众多的法规。
从地方各级政府立法来看,我国绝大多数的地方省级政府制定了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法规,从而填补了国家立法的一些空白,例如:《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04)、《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6)、《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07)、《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0)、《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2003)、《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办法》(1999)等等。另外,其它地方省级政府也将电磁污染防治立法纳入了地方立法日程。例如:广东省将电磁污染纳入2008年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山西省人民政府将《山西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纳入山西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以及已提请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湖北省辐射环境管理条例(草案)》等。
此外,一些地方部门规章中也有关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方面的零星规定。例如,《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999)中对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都有明确规定,以避免造成电磁辐射污染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而《广东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2007)则关注于电磁辐射污染对特殊行业和特殊环境带来的危害问题。该法第7条规定:民航、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其他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相关信息通报制度,避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受到影响和破坏。
(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之评析
总体上来看,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的整体架构已现雏形,但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从立法体系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比较完备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既有国家层面的、居于统领地位的国家立法,也有数量众多的地方立法和行业规章与之配套。从立法的针对性来看,既有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专项立法,也有电磁辐射污染问题进行规制的内容散见于其它相关立法中。从立法的内容来看,上述法律法规涵盖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影响评价、监测技术规范、管理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从立法的进程来看,既有电磁辐射污染问题尚不凸显时间的立法,也有近10年以来,电磁辐射污染频发时期的大量立法。从立法研究来看,环境法学界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的研究还非常薄弱。据笔者考察,仅有少数学者提出完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的建议,但这些建议尚未形成体系,无法为立法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