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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灌溉农地行为的法学思考

  (三)拓宽取水权的内容。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许可证,不仅获得水的使用权还可以获得所有权。获得取水权的人可以对所取水享有所有权。否则就不可以处分了,即使处分了也是非法的。灌溉农地的用水是一种消耗性的用水。在灌溉的过程中,实际上对水的处分行为也发生。在法律上,行为人这样的处分行为要被认定为合法,前提就是他要取得该水的所有权。
  
  (四)对“用水”的方式做出明确的规定。用水的方式有很多,依据水能否重复被使用,可以分消耗性用水与非消耗性用水。比如消耗性的用水,使用即构成了处分,对于这样的用水,法律可以规定:在缴纳水资源费之后,获得取水权,通过取水权进而获得所有权。如果没有所有权,那么就构成了非法处分。
  
  从水库、水塘、池塘、水窖中引水灌溉;从江河湖泊、小溪直接抽水灌溉;抽取地下水灌溉;引雨水灌溉,这些用水方式都是灌溉用水、消耗性的用水。灌溉用水导致水的消灭,那意味着国家对该水的所有权消灭。为了使这样的用水合法化,国家可以免费许可农业生产消耗性用水,使行为人获得免费的取水权,进而获得该水的所有权。这样的以来,引水灌溉农地行为的合法性依据就可以在法律中找到了,对该灌溉水的处理、处分就合法了。
【作者简介】

王龙生,男,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2007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张鑫冰,男,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2007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1]黄锡生著:《水权制度研究》[M],科学出版社,2005,
[2]马俊驹,陈本寒主编:《物权法》[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10
[3]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7.6
[4]丁俊海著:《所有权》[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3,
[5]郭明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3
[6]王卫国主编:《民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0
[7]王泽鉴:《民法物权》[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8]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M],法律出版社,2005.8
[9]江平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3
[10]贾登勋:《先占:雨水集蓄的物权取得方式和物权内容》[J],载《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2]《民法通则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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