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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灌溉农地行为的法学思考

  
  (二)从江河湖泊、小溪中直接取水灌溉
  
  这种引水灌溉的行为是直接抽取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水。根据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从这条法规看来,农民抽取江河湖泊、小溪中的水资源用来灌溉是要缴纳水资源费,获得许可证,取得的只是水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所以取得用水许可证之后把水用于浇地也是违法的。因为这是消耗性用水,使用水即构成处分。很显然,这样的规定也与农村的现实情况不符。在农村,为了方便生产和生活,采取就近原则,用水泵随处取水,这种现象再农村到处可见。在农村的居民看来这是一种生活习惯,也很普遍,根本没有人去办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而且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也不管。而办取水证也要花很多时间、人力、物力,不便于生产和生活。
  
  (三)抽取地下水灌溉
  
  这种引水行为是直接利用国家的地下水。水法规定,地下自然水资源归国家所有。因此,也要缴纳水资源费,获得取水许可证和取水权。根据现行水事法律的规定,国家让渡的是水的使用权,而不是水的所有权。抽取地下水灌溉也是一种消耗性用水,使用即构成了处分。没有水资源的所有权而进行的处分是非法的。
  
  (四)引雨水灌溉
  
  雨水灌溉是农村常用的灌溉方式。雨水到底是不是国家所有,在理论界也有在争议。有人认为,雨水是无主物,取得所有权方式就是先占[9]。另一种观点认为,雨水是自然资源水,在国家的管辖领域内,是属国家所有。笔者认为,从法律上来看,雨水应该是属于自然资源水,它是一种原始状态的水资源,可以说还没有经过人为的加工。况且收集到的雨水还是一小部分。雨水、大气降水的形成是在空中、是空中的水,是在国家的领土范围内,国家对其管辖的领土范围内享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是其主权的体现。因此,雨水也是国家所有。从这里看来,国家所有的雨水,其他人要对其行使使用权,就必须获得国家的许可,缴纳水资源费,但不能处分,否则也构成非法处分。这样的规定与农村现实情况是不符。在农村,引雨水灌溉是为了方便生产,就地取水,即可减少、节约灌溉成本,还可以节约人力、物力、时间。农民也习惯地把获得雨水看作是天经地义的,如果按照法律的推理看来,这样的引雨水灌溉是非法处分,显然让人难以接受。因此,国家的法律为了适应社会、农村生产的发展,应该当在相关方面作出适当的调整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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