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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灌溉农地行为的法学思考

  三、引水灌溉农地行为的合法性取决于是否取得该水的所有权
  
  从文章第二部分的分析来看,引水灌溉农地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处分水的行为。引水灌溉农地的行为在使用水的同时就构成了对水的处分。既然构成了对水的处分,那么这种处分是合法还是非法?因为享有合法处分权的前提是取得物的所有权,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抵押、质押法律行为,在确定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可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变卖、折价优先受偿)。处分权是决定标的物命运的权能,处分权是所有权的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最基本的权能。所有权的其他权能可以让渡,但处分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让渡的。也就是说,要行使对水资源的合法处分权,前提是获得水资源的所有权,否则就构成了非法处分。如果行为人对引水灌溉农地中的水取得了所有权,那么他就可以合法地行使对水的处分权。否则就是无权处分。因此,从法律上可以这样认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外,灌溉农地行为人对水资源的处分合法与否,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没有取得该水资源的所有权。我国法律到底有没有赋予灌溉农地行为人对该灌溉水的所有权呢?这个问题答案需要从现行的水资源法律法规中来寻找。
  
  四、我国现行法律对水资源权属的相关规定及其评价
  
  本文的第三部分对水资源处分的合法性进行了初步分析,可以看到只要取得了水资源的所有权,就有合法的处分权。那么我国法律对水资源的权属是如何规定的呢?笔者认为,可以结合《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进而可以得出引水灌溉农田的行为人对灌溉中的水资源享有哪些权利,怎样行使这些权利。我国法律法规对水资源权属的规定如下: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对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承包权等进行了规定,并且明确了使用人、承包人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义务。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4]。《物权法》对水资源的权属也有相关规定,如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五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也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水法》也对水资源的权属、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水资源等问题也进行了规定,如该法的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该法的第六条规定了水资源开发、利用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规定了水资源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免费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资源。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可以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但修建水库、水塘要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关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问题,还可以参考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该条例的第二条对取水、取水工程作了界定。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了本条例第四条[5]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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