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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软件作品侵权防御系统的构建

  

  (一)权利之固化


  

  我国对著作权之取得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登记取得到自动取得的历史沿革。权利自动取得如无法律常识或操作经验的,容易陷入吃哑巴亏的境地。实践中,侵权人会抗辩权利人侵其权,因为原告难以证实权利取得的最初时间。而传统作品往往可以公开发表的资料来证实时间点。故软件作品相对于传统作品,关于权利取得的时间点,有着更不易固定的特点。


  

  1、进行版权登记


  

  实践中,部分权利人不知有此门道,得知后如获至宝。部分权利人明知而不为之,原因在于权利人为适应市场竞争,程序升级频率较高。对于后者,建议对首次完成的作品进行登记。对升级版可根据情况分段登记。据了解,虽然市面上的软件作品会隔时推出升级版本,但与原作相较,本质上仍为同一作品[7]。所以,结合司法实践,分段登记可达到证明权利取得、延续的商务和法律目的。


  

  2、请公证机构进行保全


  

  此法与版权登记可以起到一致的效果,不过法定效力及操作人员之专业程度定然小于前者。方式可采取较原始之物力封存形式。如发生纠纷,拆封比较源程序、目标程序即可。


  

  (二)在源程序中嵌入权利要求


  

  流汗的国家出口的是整船整柜的汇聚原材料、人力的产品,而对应换回的可能就是一块芯片,甚至就是几组数字、密码。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价值型或竞争优势就此体现。当然,不是说“汗滴禾下土,粒粒皆辛苦”不重要,只是落脚点和价值性不一样,袁隆平将水稻突破830斤/亩就是一个明证[8]。


  

  具体做法为权利人在设计源程序中分段写入权利人特有的程序识别内容。具体到目标程序,输入特定字符可显示预设的特定内容,如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等限定性词汇,一旦发生侵权,亦为证实权利所在的有力证据。以上只是提供两段思路,希望编程领域的专业人士对此会有所启发。


  

  (三)技术上设多道使用许可门槛


  

  需在线使用或升级的的软件的反盗版方式日臻成熟,权利人会允许需求者下载软件,收费后发送一组数字给需求者作为钥匙。且该软件只允许特定范围内使用,这取决于约定。如果使用者破解保护措施后复制使用的,只要在线使用,权利人即可精确知悉被盗版的具体情况。


  

  (四)综合利用现有权利,有效建立保护体系


  

  如果说处理担保纠纷以打通任督二脉,横贯债法、物权法为前提,那么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就好比打左右不同招式之通臂拳,对法律体系偏食者难以达到宏观地把握全局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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