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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软件作品侵权防御系统的构建

  

  第三章第四节规定的电视台播放权形态与上述录音录像权类似,只是在目前的文明情况下,结合上述播放已摄制的类似教导软件作品之场景中,部分程序无法以言行来表达,故无法进行电视播放。


  

  (二)目前无法享有之邻接权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除了上述几类邻接权外,对软件作品,暂不存在表演者权和广播权。


  

  限于目前之技术,软件作品是机读作品,创设目的非人类欣赏作品,故无法进行表演和朗诵。


  

  当然,随着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语言如成为普通大众可直接识别的语言,那是可能的。上述两类权利可无缝对接为软件作品的邻接权,可能要借助某种仪器,如红外线望远镜利用光学原理可以在夜间识别物体。但某类法律客体是否需要产生新的权利,就类似物竞天择,视经济发展及人类的实际需求而定,否则,只能停留在理论探讨,而无实践应用意义。


  

  上述阐述,目的在于梳理软件作品的历史、权能。理解了作品与载体、法律保护独创性之作品、不保护构思、处理过程,操作方法等内容后,对照法条即不难知悉权利之所在,知其所以然后,才可谈及权利主张问题。著作权法作为舶来品,在新中国成立后,发展轨迹也就数十年,司法机构亦边学边用。如此,也就不难理解“窃书不为盗”的观念以及微软黑屏事件无果而终自然正常。在国家不断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乃至上升为强国富民的战略高度后,相信国民关于此领域的法制意识会不断提升,离人人喊打的日子不过是时间问题。从历史角度看待,几十年工夫不过一霎那而已。1949年10月1日至今,中国的法治进展有目共睹,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在入世以后,与发达国家是完全接轨的,软件作品保护方面甚至领先于欧美发达国家。不过,平心而论,一个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水准达到一定高度是有利于激励创新,推动国家整体文化的发展的。考察发达国家的发展过程,无不是从鼓励流汗到激励流智慧的。从万历年间的欧洲国家至1854年的日本被佩里准将叩开门户之时,当时,他们与中国并驾齐驱的,我们之所以暂时落后,与没有激发创新的制度有直接的关系。


  

  五、软件侵权防御系统构建之思路


  

  权利之所在、胜诉之所在。以上大篇幅地介绍法律关于软件作品的保护性规定,目的在于激活权利人的权利意识,就如练功得先扎马步、臂力的道理是一致的。有了一定基础后,才可谈及综合、有效地利用现有权利,设计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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