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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软件作品侵权防御系统的构建

  

  同类事物有其相同的本质,商标、专利、商业秘密,软件概莫能外。软件作品常规以集成电路模块、PCB板等元器件为载体,如要分析,理解其权利构成,完全可以把软件视为蝴蝶,而将电子元器件视为T恤。


  

  随着科技的发展,软件作品的传播通过进化,又发展出相对无载体的情况,开始脱离“宿主”而独立[4]。其伴随作品数字化技术发展的出现,其销售过程与持U盘在计算机上复制文件的原理是一致的,只是拉长了距离,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进行。


  

  三、法律保护独创性的软件作品


  

  软件虽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一部分,但其是那么地与众不同,以致于立法者不得不将之单独立法,以规范特殊部分。关于此节内容,常规可表述为“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形,而非其神”,但如此归纳,对非标作品显然不合适,如软件作品,法律并非保护常人在屏幕上可欣赏的,而是源代码与目标程序。对此,非专业人士根本无法读懂,所以,也无法谈及作品的神韵问题。或者说,软件作品是不存在令人赞叹的神的,例如沙孟海书法作品中蕴含的遒劲之气。


  

  相同的镜像显示内容可由不同的目标程序来实现。所以,单凭屏幕上的图文相似与否来断定是否侵权是不可靠的。如武松只有一个,但描述其形象的手法有许多。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模仿、抄袭。对独创性应作以下理解:


  

  独创性包含“独立完成”和“创作性”两个方面的内容。“独立完成”,即作品源于作者,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创作产生的,而不是来自模仿、抄袭他人的作品。“创作性”,即要有作者的个性,要有某种属于作者个人所特有的东西,或者说作品中存在有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不同的人,做法不一样,体现出了作者的选择、判断和个性。


  

  独创性是指表达的独创性,即独创性存在于有作者的个性、有作者的取舍、安排的表达形式或者表达方式之中。在判断是否有独创性时,应从表达中寻找。


  

  独创性高度的要求不高。只要具有稍许的个性、创造性,作品中体现出了作者哪怕是微小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就应认为具有了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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