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村环境政策研究

  
  (二)自然资源保护政策由保护向保护和补偿机制并重转变
  
  自然资源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一切能够为人类所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包括土地、水、森林、草原、动植物、矿产等。我国已经颁布了大量各类自然资源法,但主要还是一种自然资源保护策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条“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条“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虽然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及各类资源保护法中提到对于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或各类资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但这些条款的操作性较差,起不到应有的激励改善、保护环境的行动。我国的自然资源,除了大型的森林、植被、矿区等属国有外,一般属农村集体所有。国有资源保护理所当然是政府的责任,在没有激励机制情况下也就失去了社会团体及个人的保护行为。按照现代产权理论判断,农村集体所有其实是一种“集团所有”,更多的具有共有产权或社团产权的特征。共有产权的参与者对一种资源行使某种权利时,无需事先与他人协商,但也不排除他人对该资源行使同样的权利,即这种产权是共享的,在个人之间完全不可分。因此在农村社区,便产生了对自然资源争相使用和对他人的环境保护行为采取“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但是如果施行一种补偿机制对于有利于资源的行为给予补偿并能较长期保障其利益时,如对在沙化地区进行植树造林活动,给予其林木收益权,并适当给予由于植树造林所带来的生态环境改善的社会受益补偿,这样的机制更有益于资源的保护和环境的改善。所以,要切实保护我国自然资源,应该走保护和补偿机制并重的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