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诉讼类型的变化
20世纪中后期,诉讼的类型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以创立、改革现行国家政策为目的的政策志向型诉讼(如宪法诉讼、公害诉讼、追究国家赔偿责任的诉讼等,其核心是创立、改变现行国家政策的目的),与此相对应的是以往纯粹以解决当事人纠纷为目的的纷争志向型诉讼。日本从20世纪50年代,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了政策志向型诉讼。两种诉讼的主要区别是:(1)纷争志向型诉讼,判决限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与当事人之外的人无关;政策志向型诉讼,判决涉及的权利义务,不限于当事人,而应考虑原、被告所代表的某类人的集团利益,即判决不仅影响当事人利益,对潜在的原、被告的利益也将发生影响。(2)纷争志向型诉讼,只需法官根据当事人各自的主张、举证和已有的规则作出事实和法律后果的判断;而政策志向型诉讼,则需法官考虑并决定是否改变现行的规则或创造一种新规则以解决纠纷,此时,法官是政策的决定者和法制度的设计者。
二、判例(案例)的功能
(一)判决预测
判决预测,是指对某种判决结果的事前预测。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下级法院会依此对相同类型案件作同类判决,人们可以依此预测法院的判决结果。
(二)促进理论发展
判例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理论的支持。同时,判例为理论研究提供具体的事例,检验理论的正确性,促进理论研究与实践的结合,从而推进法学理论的发展。
(三)促进法律完善
1.消除法律的模糊性。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致人损害,其中,“建筑物”好认定,“其他设施”就很模糊,树枝折断伤人,算不算“其他设施”,判例从法律意义上加以认定,这就使法条在实施中增加了新的含义,是扩大解释,增强了法律的生命力。因此,审判的运动就是法的运动。2.弥补法律漏洞。这主要是指那些具有漏洞补充意义的判例,这些判例确定的判旨,就是未来法律条文的雏形。比如民法典草案就树枝折断责任的条文,就是来自于护路树的判例。
(四)法学教育的辅助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