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当前环境法律制度的分析
(一)当前环境法律制度的概况
不仅在法律条文中,而且在法律实践中,环境行政权力充斥着当前整个环境法律制度。首先,我们以1989年《
环境保护法》为例来考查我国环境立法的现状。《
环境保护法》共有47条。其中,18条涉及环境行政权力;12条涉及企业的环境法律义务;仅有2条涉及公民和企业的程序性环境权利。[1]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环境法律义务之中,绝大多数都是行政法律义务。我国环境立法主要涉及“权力-义务”(或者有学者所说的“命令—服从”[4])关系,并非“权利—权力”和“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我国环境立法主要采用命令-控制型措施,其理论基础是“主权者的命令”。这种环境立法的特点是以单向行政管制为核心。可见,当前环境立法以环境行政权力为本位。[2]
其次,我们考查我国环境法律实践的现状。1979年以来,我国各部环境法律的具体实施,主要由政府及其环境行政部门来执行。因此,环境法律的实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个因素:(1)中央政府及其环境行政部门在实施环境法律方面的努力程度,以及它们给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施加的压力程度;(2)地方政府及其环境行政部门在实施环境法律方面的意愿和能力。可以说,在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以前,中央政府及其环境行政部门在实施环境法律方面的努力程度相当有限,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也一直大体上秉持经济发展优先于环境保护的原则。此后,尤其是在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以及2005年12月《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以后,中央政府及其环境行政部门在实施环境法律方面开始做出前所未有的努力,然而地方政府在实施环境法律方面的意愿并没有预想的那么强烈,地方环境行政部门实施环境法律的能力还极其有限。可见,当前环境法律实践也以环境行政权力为本位。
(二)当前环境法律制度的不足
缺乏清晰的生态社会和法律理想图景,是当前以环境行政权力为本位的环境法律制度的第一个突出特征。在计划经济时代,我们遭遇的主要问题是公共经济利益对于环境公共利益的侵犯。我们在很大程度上走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我们头脑中的社会理想图景是人人的衣食住行需求得到满足,乃至物质产品极大丰富的经济社会宏大蓝图。在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理想的过程中,我们开始发现环境污染极度恶化,自然资源消耗过快,生态破坏极其严重。伴随着朝向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不仅是公共经济利益对于环境公共利益的优位性,而且是个体经济利益假借公共利益的名义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掠夺。最近,我们党和政府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生态文明”,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我们开始思考生态社会和法律理想图景的问题。然而,这种生态社会和法律理想图景还远远不够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