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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法律制度研究

  
  (一)所有者利益制度
  
  矿产资源所有者利益制度是国家作为所有者对矿产资源享有的利益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矿产资源是一种具有实物形态的财产,作为所有者的国家必须获得其固有的收益。为此,这一制度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资源补偿费制度。资源补偿费国外一般称权利金,是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实现的基本方式,因而国家对各类矿产资源都要征收。实行资源补偿费征收与消耗储量挂钩,建立促使矿山企业珍惜利用资源的法律机制;提高资源补偿费费率,确保国家资源收益;征收可以采取从量征收的方法,也可以采取从价征收的方法。各矿种资源费比率的确定应由法律作出规定的同时,还应授予国家的宏观经济决策部门根据不同时期国民经济运行对矿产资源的需求状况以及各种类矿产资源自身的重要程度和稀缺程度,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灵活调整的权利,以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实现,同时保障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
  
  2.优质资源出让费制度。优质资源出让费(也可称优质资源出让金)体现的是矿产资源的级差收益,因而所适用的范围是所有能够产生级差收益的非劣等矿产资源。优质资源出让费是基于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征收的,出让费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纳入国家财政并由国家财政统一调配,当然也可以在中央和地方间按比例划分。优质资源出让费不仅是对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维护,而且能够为采矿权人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无论是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还是通过协议方式来确定优质资源出让金的具体数额,都首先需要对矿产资源的价格进行评估。优质资源出让金通常应一次性付清,但对一些特殊的矿产地也可达成协议分期支付,还可以以转增国有资本的方式来实现国家对资源级差收益的获取。[8]设置优质资源出让费制度的基本理由是保障对国家占有优质资源的级差收益,防止被资源开发者攫取造成国有资产利益的流失。
  
  3.矿业权使用费。国外也称矿业权租金,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它所体现的是资源绝对收益的一部分,因而对各类矿产资源都要征收。其主要功能是以经济手段限制矿业权人过多占用矿产地,制约矿业投机行为。矿业权使用费以矿业权人所占用的矿产地面积为基础,根据既定的费率逐年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应高于探矿权使用费,但在全国范围内应保持统一的费率标准,也可规定实行一定减免优惠。
  
  (二)管理者利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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