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性是指矿产资源利益的显现必须通过企业的勘查和开采活动,决定了企业(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有关中介机构)也要通过自己的活动合理分得矿产资源利益,国家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和其他利益主体的关系,对矿产资源企业实行适度鼓励、适当留利的政策。市场牵动性是指资源价值的实现受经济发展、市场变动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建立与市场联动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制度,以维护利益主体利益的动态平衡。
(二)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中的不平衡
1.国家、企业与开发地居民(农民)利益的不平衡
从上世纪中期以来,我国建立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制度的不公平性突出地表现为:不仅资源开发地居民不可能从矿产资源开发中获得利益,甚至要为矿产资源开发支付环境成本。此外,在现有土地法律制度下,一旦开采矿产资源,农民的土地就会被政府以较低的价格征收或征用,但是资源开采所带来的利益却和农民没有关系。
2.国家与企业利益分配的不平衡
在国家与企业利益的分配问题上存在着两种不同情形:一方面表现为在现有资源税费制度下有的矿山企业负担沉重;另一方面是有些矿山企业以低价取得矿业权,特别是采矿权之后,获得了其正常利润之外的超额利润,国家所有资源的收益为企业所占有。这两种情形都反映出资源收分配中国家与企业利益的不平衡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制度设计与市场的联接性不强,导致企业或者将应由国家获取的资源收益归为己有;或者由于占有资源条件一般,历史包袱较重,以及受市场波动的不利影响,企业负担较重。
3.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之间利益分配的不平衡
有关研究结果表明,1981年到2000年20年间,仅煤炭价格与价值背离,使山西价值流失1,200亿元,也就是说,山西在煤炭领域有1,200亿元没有得到补偿。[2]总体而言,考虑整体利益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资源产地的地方利益;地方政府之间利益分配也存在不平衡。
二、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是集中体现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基本制度。通过对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分析来认识矿产资源利益分配问题。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主要有: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使用费与矿业权价款等四项制度。
(一)现行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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