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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法律制度研究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法律制度研究


王小萍


【摘要】矿产资源的特点决定了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有其特殊性,忽视这一特殊性导致当前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中的不平衡与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缺失。从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特殊性出发,就经济利益、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相互关系的角度,重构矿产资源利益公平分配法律制度体系是实现利益公平分配的基本选择。
【关键词】矿产资源利益;利益分配;法律制度
【全文】
  一、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及分配中的不平衡
  
  矿产资源利益呈现多方面的内容(其中经济利益是核心),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之间、管理者与开发者和开发地居民、开发者与开发地居民之间的矛盾,其实质都指向矿产资源经济利益的分配问题。
  
  (一)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涵义及其特殊性
  
  1.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涵义
  
  矿产资源利益是指矿产资源作为国家所有财产的利益,以及由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包括勘探和开采等)带来的具有正外部性的经济利益和负外部性的环境利益。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是指矿产资源利益在社会利益主体之间的划分。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呈现一定的格局: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处于自然赋存状态矿产资源是一种潜在的经济利益;这种潜在利益必须通过对矿产资源的开发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利益;矿产资源的开发活动既是所有者权益的实现方式,同时也是资源开发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等)分享资源利益的方式;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必然带来环境利益的损害,所在开发区域的居民取得相应利益是合理的。
  
  2.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特殊性
  
  矿产资源的特点决定了其利益分配的特殊性。矿产资源在自然属性方面主要有隐蔽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特点,在社会属性方面主要有国家所有性、企业经营性、市场牵动性等特点。[1]
  
  隐蔽性是指矿产资源需经过地质勘查才能被发现和探明,它要求只有在摸清矿产资源赋存状况的情况下进行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和流转,才能确保国家利益的实现。为此,国家必须重视勘查资金的投入,重视勘查经营者的利益,摸清资源赋存状况,合理评估矿产资源价值,为矿产资源利益的保护和公平分配奠定基础。不可再生性是指矿产资源无法再生、更新,一但被开发其储量就会减少。这使得采矿权的实质就是以国家矿产资源的灭失换取企业对矿产品的所有权,企业必须付给国家相应的补偿。为此,必须科学界定采矿权性质,使国家对采矿权的出让价值最大限度地反映资源的价值。不可移动性是指矿产资源赋存于地壳内或地表的特定空间,决定了矿产资源开发与资源地政府、居民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应明确规定分给地方适当利益,真正建立起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开发地居民之间利益分享的利益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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