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油战略储备制度比较研究

  
  日本石油储备的动用分为两个层次,当国内石油供应出现短缺或小规模中断时,首先通过降低储备标准的间接动用方式来动用民间储备,以缓解石油供应矛盾;如果形势依然严峻,还是不能控制局面,再动用政府石油储备,政府储备由政府直接控制,石油储备的动用权归通产省大臣。[30]
  
  德国法律规定,联邦经济部主管EBV储备的动用。决定动用的前提是:德国能源供应受到直接威胁;德国国内出现能源供应中断;履行欧盟或国际能源署的义务。如果投放期限超过半年,须经联邦参议院批准。EBV收到经济部的紧急动用令后,向EBV会员投放储备。在EBV向会员发出的投放令与通知书中,会确定投放时间、投放量及投放地点。向会员投放的数量不是通过竞争获得,而是根据会员交纳的会费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个别地区的人民生活或公共机构的工作因能源供应受到严重干扰,也可根据经济部长的指令向特定对象实行优先分配。[31]
  
  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的石油战略储备动用可以分为两种:一为部分动用,当出现某种情况而使石油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影响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时候,可以进行部分动用以抑制价格上涨、调节市场供求,保持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部分动用方式可以以动用企业法定义务储备为先,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有针对性地予以投放;二为全面动用,当发生影响我国石油供应稳定的突发事件而且会直接危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安全的时候,采取这种动用方式。对于前一种方式可以由能源主管部门决定,报国务院备案;而后一种方式由能源主管部门建议,国务院批准后动用。
  
  对于应对供应突然中断的能源战略储备,不仅可以采取各国自己储备的方式,还可以通过获取他国战略储备或进行地区联合战略储备等国际合作方式来加强应对供应突然中断的能力。如2007年,在国际市场油价稳步攀升的背景下,同属世界石油进口大国的韩国和日本担心油价涨势在未来几个月若仍然延续,将对两国的经济增长造成影响。于是共同签署了石油储备共享协议,旨在更好地应对因国际原油供应紧张导致的突发紧急状况。根据两国在日本东京签署的这份《战略联盟协议》,韩日双方可在本国石油储备出现短缺的情况下,优先获得对方的储备。协议还规定,韩日两国石油储备公司将每年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政策方面的协调,并就与石油储备相关的信息以及共享技术等进行交流。[32]又如,2008年4月新西兰与荷兰签署石油储备紧急使用协议,根据协议,荷兰承诺在紧急状况下,向新西兰提供石油储备,新西兰将获准拥有荷兰的部分石油储备。[33]再如,日本正在积极推行在东亚地区建立一个应对危机的石油储备共享方案。按照日本经济产业省勾画的图景,在出现危机情况时,如油价暴涨、自然灾害或发生战争,日本与合作国将可以买卖对方的石油储备。进而在2008年8月第26届东盟能源部长会议上,日本提出成立一个工作组来研究联合石油战略储备。这个工作组将包括10个东盟国家以及日本、中国和韩国。对此,13个亚洲国家的高级能源官员一致表示同意。[34]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