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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战略储备制度比较研究

  
  日本国家石油储备管理体系有四个层次:(1)最高层为通产省(经济产业省)资源能源厅,是主管石油产业的最高领导部门,其职能是制定有关石油储备的法规政策,协调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决定国家石油储备的动用和投放,制定石油储备担保的预算,监督石油储备的实施;(2)石油公团(JNCC)),是通产省资源能源厅直接领导下的国家石油储备的实施与管理机构,其具体职责包括:规划石油储备项目、对国家石油储备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对国家石油储备公司实施管理;(3)核心石油公司,其是参股私营公司中投资最多的公司,对储备工程建设起主导作用。其具体职责有:挑选和配备干部;提供基地建设技术人员和管理施工;提供管理经验和负责公司管理;(4)国家石油储备公司,是进行实际运作的基层组织(每个基地都成立一个独立的储备公司,基本上是由核心石油公司负责组建)。具体职责包括:储备基地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石油储备运作、储备基地的运营管理等。[16]
  
  在德国,石油战略储备主要由经济部负责宏观管理、调控和协调。在德国经济部的监管下,石油战略储备的管理工作具体由石油储备协会(EBV)负责。其设有会员大会、监事会、董事会。会员大会是EBV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监事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监事会由9名代表组成,其中政府代表3人,由德国经济部、财政部和联邦议会派出;民间代表6人,分别来自炼油企业和石油进口企业。董事会有两名执行董事,领导大约30名雇员负责EBV的运作。[17]
  
  法国的石油战略储备主要由工业部管理和调控,具体管理工作由SAGESS和CPSSP负责。SAGESS于1988年由工业部建立,其唯一的目的就是保有和管理法国的国家石油战略储备。1992年,CPSSP成立,SAGESS的管理职能转给CPSSP,后者制定储备政策并进行决策,对国家战略石油储备进行管理,而前者主要侧重于经营职能。
  
  1993年,我国成为石油净进口国,由此开始酝酿我国的石油战略储备工作,经过10年的时间,2003年中央正式批准开始实施石油战略储备。与此同时,成立了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石油储备办公室)。2004年6月,首批四个国家石油战略储备基地正式圈定并开始建设。2007年12月18日,“石油储备中心”正式挂牌成立,由其行使出资人的权利,负责国家石油战略储备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承担石油战略储备的收储、轮换和动用任务,监测国内外石油市场的供求变化。2008年,国务院第六次机构改革,组建了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改委管理,其职责之一是对国家石油储备进行管理,石油储备中心亦由发改委划给国家能源局管理。至此,中国形成了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石油储备中心——储备基地的三级石油储备管理体系。
  
  三、石油战略储备的规模与品种
  
  按照国际能源署(IEA)的规定,各成员国必须保有相当于本国上年度90天净进口量的石油储备。而就发达国家石油战略储备的规模来看,一般都高于国际能源署的要求。美国政府的石油储备已超过7亿桶。这一部分由政府管理的战略石油储备量相当于53天的进口量。[18]日本是政府和企业都负有石油战略储备义务的国家,截止到2002年3月,日本政府的战略石油储备量可供本国使用72天,企业战略石油储备量可供本国使用79天。[19]而从净进口量来看,政府战略石油储备量在90天左右、企业战略石油储备量在70天左右,两者合计高达160天。[20]欧盟对于成员国石油储备规模的要求是90天的消费量,[21]由此诸如德国、法国等欧盟国家的战略石油储备数量常以消费量来计,德国目前的储备规模达到110天的全国消费量;而法国规定,法国本土的储备要达到95天的消费量(海外省为73天)。[22]这些储备若换算为国际能源署的标准要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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