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化涉及各部门法的变革,但主要是以如下内容来架构的:其包括
宪法中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确立、环境权的创设、环境资源公平享用的确认和规定尊重其他生命物种的生存权利;环境法中立法体系、立法体例和环境权利体系的不断完善;行政法中国家干预的加强和环境行政作用的扩大;民法中私法自治的重新调整,主要表现为所有权的多元化、契约自由的新型化和民事责任的多样化;
刑法中危害环境罪名的创设、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适用和刑事违法标准“容许性危险”的增设;诉讼法中起诉资格的放宽、被诉对象的扩大、诉讼费用预付方式的改进和集团诉讼的扩张;科技法中生态安全、谨慎选择、造福人类、提倡生态技术等立法原则的确立;国际发展法和国际环境法的拓展等。[5]
4、法学研究方法之变
(1)从主客二分法到天人合一。传统的法学的研究方法是在“主客二分”认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将人类或人类组织作为法律的主体,将非人类的“它”作为法律的客体。因此“主客二分”认识论也就成为法学方法论的认识基础。现实的环境问题与环境危机迫使人类的法律秩序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在法学方法论上引入生态学的系统观、整体观与协调发展的理念,调整法律价值判断标准和法律制度的设计模式,以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理念作为引导法律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人类解决环境问题与环境危机的理性需要。
(2)法学研究领域的扩张。法学方法论“生态化”后,法学研究领域不仅包括当代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还应包括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类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关系。
(3)法律“实然”与“应然”的再次统一。法律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规范理性,其体现人的本性与追求。作为引导法律价值判断与制度构建的法学方法论,不应该只陷入实然法(实证法学)的狭隘范围中,而应该拓宽视野,将应然法学(自然法学)建筑在坚实的基础之上。“实然”中有“应然”的成份,“应然”中有“实然”的成份,二者辩证统一。在这种方法论引导下的法律制度与法律价值,既重视法律的实用性与现实性,又重视法律的正义性与长远性。法律将成为既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又不违逆自然规律的规范理性。[6]
(4)法律规范组成的多元化。环境法研究范式法学多个领域,既有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律规范,也有与之相对应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方法还综合运用了社会学、伦理学、生物科技等等学科,这些学科相互交叉、相互渗透。
(四)环保对当代法律体系的重构
1、法律部门的重新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