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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打开了法律的潘多拉魔合

  
  (2)法的内容----法律权利的增加
  
  ①自然物权利的变化。以往判断是否享有权利的标准有三:一是具有“当事人资格”,二是判决中可将侵害作为“实际损害”来考虑,三是能够成为赔偿的接受者。因此动物不可能享有法律权利,而现代有学者主张应当像尊重人类的自然权那样给予动物以平等的幸福。雷根在《动物权利的根据》一文中,还提出了“动物的权利运动是人权运动的一部分” 的主张。而且在实践中西方国家已经在法律中有所体现。
  
  ②人类权利的增加。首先是环境权的增加,所谓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其内容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前者体现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一定质量水平环境的享有并于其中生活、生存、繁衍,其具体可化为生命权、健康权、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观赏权、环境美权等。后者则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其具体可化为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此外,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还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监督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结社权、环境改善权、环境请求权等程序上的环境权。我国近年有关环境权也是一个热门话题,甚至于在宪法修正案时有环境权入宪的提法。
  
  (3)法的客体----环境法调整对象的转型
  
  ①法律不仅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大部分法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都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现在的法律制度改变了过去法律仅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转变为既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即改变过去将社会和自然截然区分的认识世界的方法,而采取首先将社会和自然视为一体,然后再对二者加以适当区分的方法,环境法就是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部门法。
  
  ②环境法正由早期的污染防治法或称环境保护法,逐步扩大到自然资源保护领域,近年来更拓展到生态环境建设领域。
  
  2、现代环保法律效力的变化
  
  (1)环境法从“本本上的法---行动中的法”、“活的法律”跨越。法律不能行走在纸上,由文本到实践,法治才能迸发出澎湃的力量。现实中很多法律是高处不胜寒,束之高阁,法院不适用,企业不遵守,民众不理解,不懂,只是像一个花瓶。这种情况有所改观,现在提倡开门立法,法律草案征求大众意见,法律内容来自于民,用于民。这样的法律才是活的法律。比如在环境立法中,专门规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通过公众参与,可以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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