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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打开了法律的潘多拉魔合

  2、法律价值取向:环境正义
  
  (1)代际正义:“当代人----后代人”发展之间的平衡。环保时代的法律价值不再是当代人要求的满足,而是对整体的人类、对长久生存与发展的人类、对世世代代持续发展的人类要求的满足,是当代人与当代人之间,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对其赖以生存的环境和自然资源也有相同的选择机会和相同的获取利益的机会。这就是环境法学界讲的“ 代际公平”,它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主要是指当代人为后代人的利益保存自然资源的需求,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与发展上权利均等。即当代人必须留给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原则。作为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一个重要部分,代际公平在国际法领域已经被广泛接受,并在很多国际条约中得到了直接或间接的认可。
  
  (2)种际正义:“人类—非人类”之间的和谐共生。种际正义是指地球生物圈内的不同物种之间在资源的占有利用等方面应该具有最基本的公平正义,使人和其他非人生命主体关系达到和谐。这就要求我们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动物以及其它非人类主体存在一定的权利,认识到我们人类只是自然界中的一员,“人是万物之灵,但不是万物之神 ”,人类应该尊重其它非人类生命主体生存权利。“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371号决议即《世界自然宪章》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给予其他有机体这样的承认,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对于这种环境法所追求的正义观,我们应该怀着敬畏一切生命,关心一切生命的观念。因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每种生命都是神圣的,地球是人与其他生物共同的乐园。一个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真理:就是把人看作自然秩序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把人当作生物物种的有机组成部分。种际正义是对西方文明传统中的“人类中心主义”和“人类沙文主义”的否定,是要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理念。
  
  (二)环保动摇了传统的法律制度的基石
  
  1、现代法律关系的变化
  
  (1)法的主体----法律主体资格的扩充
  
  在法的理论与实践上,法律的主体都只是人(自然人)。即使在诸如公司、企业的场合,也仅仅将它们视为法律上“拟制”的人(如法人)。在人类利益与生态利益尚未形成矛盾冲突的时期,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的合理性内涵,传统法对价值的定位也来源对人类自身利益的判断。例如,将环境中对人类具有经济价值的自然要素称为“自然资源”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2] 也就是说中国传统的法律主体只有人类。
  
  然而,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其实就是一部法律主体的扩展史。人类历史上的法律主体自始自终都在变化着。法律主体变迁轨迹有两条主线,一是生物意义上的人的内部变迁,一是向生物意义上人以外的实体的变迁。法律主体在“人“的内部变迁表现为,早期的家长、自由民到全体的人,后期的胎儿和死者主体资格的提出、后代人主体资格的承认。“人”作为主体的特权已经消失,实现了人与人的平等。然而这种对人的广普性权利,却仍然是一种对生态、对环境、对自然、对动物的特权。法律主体向人以外的实体的变迁,随着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从法人人格开始,赋予团体组织一种人格权利。而如今在环境法领域,有学者认为把野生动物作为“准法律主体”对待比只当成客体更能维护野生动物的权利,从而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和发展。由此可见,当法律主体从部分人到全体人,再到后代人,甚至将野生动物也作为“准法律主体”来看待,此时,法学方法论“生态化”下的法律主体的“人的模式”已不是传统法学方法论中的“经济人”、“政治人”或“社会人”,而是带有生态系统观和整体观意义上“生态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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