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违法行为的构成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违法行为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缺少任何一个就不能称违法行为: 第一,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第二,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第三,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原则上,由于过错,才构成违法行为。但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仍应承担。第四,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对于环境侵权来说,其构成要件并不要求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违法性也不是必备条件,有时候合法的行为也构成侵权。
(七)法的价值
历史上法律一度是以义务为本们的,权利革命后,以权利为本位是现代法理学的基本论题之一。然而在环境问题严重的今天,法的价值必将又回归义务本位,但绝不同于原来的义务本位。
二、传统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的崩溃
(一)环保突破传统的法律思想的禁锢
1、法律观念:权利本位向生态本位的转变
追溯历史,近代法律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为法律思想基础,以权利本位为最高理念, 它是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权利分配、流转、交换、消费和侵权救济的规则,以己私的满足、获得为出发点。作为传统典型私法的民法显得尤为突出,民法以私权为本位,私法自治为宗旨,将私人权利当作法律秩序的基础,并在私法本位的观念下建立了整个法学基础理论,至今法理学的基本范畴仍然如此。
然而,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和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变的完成,传统私法观念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利益之需要,这种过份地强调私人权利的不可侵犯和私人订立契约的绝对自由的法律理念,不仅受到人们在理论上的批评,而且受到法制发展现实的挑战。西方各国不得不摒弃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而以团体主义思想取而代之。这种转换反映在法律上便是社会本位观的兴起。这时民法借用社会法理以补充其私法自治的缺陷,对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三大原则进行修正,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应尊重社会公共福利的观念成为现代民法(当然也含其它部门法)的指导思想。环境问题的出现强调权利的社会性和个人的社会义务的法律思想,在立法方面,现代民法已经承认国家为公共利益目的而征用个人财产的权力,承认对所有权绝对性的限制,承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可以基于保护环境的需要而对消费买卖、自然开发、租赁等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加以干预,并将“社会利益”作为解决个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准则。另一方面,国家还制定了包括
环境保护法在内的大量的社会立法,直接站在社会利益的立场上,对一些过去按照私法原则调整的问题,依据新的法律政策加以规定。这些转变恰好与以社会性为显著特征的环境侵害的处理须诉诸社会法理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