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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打开了法律的潘多拉魔合

  
  1、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人们之间所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在人们之间所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有待修正。
  
  2、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传统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3、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种类包括:在现代社会中,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事物是非常多的,因此法律关系客体地数量和种类难以一一详述,概括地讲主要包括如下几类:(1)物。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物和人造之物。(2)行为。(3)智力成果。(4)人身利益。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因此说,传统法的主要客体就是物,把物作为为一种资源,视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是主体。
  
  4、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权利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是指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因此说,在传统法中,自然物没不主体资格,更不会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且其有不能承担责任能力的固有缺陷。
  
  (五)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我国传统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8个法律部门。现在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部门的出现打乱了原有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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