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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保护成关键

  
  无独有偶。日本自1996年学习英国开始金融“大爆炸”的放松管制改革以来,由于相应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没有跟上,那些旨在保护消费者的金融法律规范被金融机构钻了空子。金融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游离于法律之外的金融商品,与英国曾经忽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一样,大量金融消费者受害的事件再次在日本重演。据统计,1988年日本全国消费者中心收到信贷类投诉案件为436件,1997年这个数字迅速增长为2168件。同样,证券类投诉从466件跃至2484件,人身保险类案件从1238件上升到7363件。

  
  保护金融消费者刻不容缓

  
  2009年3月,美国财政部发布了《金融管制改革白皮书》,针对现行金融管制体制的弊病提出了系统性的改革方案。该改革方案除了强调完善和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通常管制思路以外,特别指出金融管制立法应重视对于消费者的保护。该改革建议得到了奥巴马政府的强烈支持,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活动陆续展开:2009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信用卡问责及信息披露法案》,大大加强发卡人法定义务和责任、管制部门执法职权等以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2009年10月,美国国会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正式通过了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法案,成为美国自危机后进行金融管制改革跨出的决定性第一步。

  
  日本当时急剧上升的金融消费者纠纷案件令立法者开始意识到:一面放松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的管制,另一面则加强对易于受害的消费者的法律保护,这是推动金融“大爆炸”改革的两个车轮,二者缺一不可。近年来,日本修改和制定了一系列金融立法,包括通过制定《金融商品销售法》、《金融商品交易法》等金融交易立法加强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说明义务、赔偿责任等规定,通过修订《分期付款销售法》、《贷金业法》等消费信用立法约束金融机构过剩贷款、收取高额利息等不当行为,从而在逐步形成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管制体系。

  
  纵观美国、英国、日本等主要金融市场,其金融管制立法者和行政执法机构均已开始重视金融领域的消费者的诉求和加强消费者保护,包括通过立法修订和金融行政改革以矫正交易双方不对等的交易地位。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借鉴这些国家金融市场和管制立法的经验和教训,探究加强消费者保护的金融管制立法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金融放松管制和立法改革而言恰是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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