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的防治必然涉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和由武汉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中都已有所体现,而环境资源的基本法1989年的《
环境保护法》却并未授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按《
环境保护法》第
7条第4款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只是环境法授权对某些方面的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而第3款是授权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对某些方面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因此,在学界正热烈讨论对1989年的《
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的时候,笔者建议对环保法的第
7条第3款为配合《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作相应的修改,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地土壤污染防治的协调监管权。
【作者简介】
吴萍,东华理工大学文法艺术学院法学系,江西抚州。
【参考文献】[1]周生贤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视频会议上强调采取有效措施 保障土壤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国家环保总局-宣传教育-新闻发布,2006年7月18日,
http://www.zhb.gov.cn/,2007年12月7日访问。
[2]王树义著:《俄罗斯生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223页。
[3]参见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158-162页。
[4]海金玲著:《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3月版,第1页。
[5]参见胡伟《我国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立法的缺陷与完善刍议》,载于《环境执法研究与探讨》,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163-165页。
[6]参见
http://www.zhb.gov.cn/,2007年12月11日访问。
[7]万志琴:论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防治,《安徽农业科学》2007年第35卷12期,3640页。
[8]参见汪劲著:《新农村建设:环保立法与执法模式的合理选择》,载徐祥民主编《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评论》,人民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124页。
[9]同2,第296页。
[10]汪劲、严厚福等编译:《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美国联邦法院环境诉讼经典判例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版,第8页。
[11]汪劲编著:《日本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版,第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