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想作为农业生产方式的管理、指导部门,若不承担任何的环保职能,那么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彰显其政绩,必然会一味地通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大量使用增产增收的农药化肥来创造经济效益,而怠于环境问题,当前土壤污染形势严峻的状况正是我们为此种管理体制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因此必须强调农业部门的环境管理职责,使其在管理指导农业生产中注意环境保护,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方法,发展生态农业,这样农业目标和环境目标才能相映成辉,更符合我国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环境法基本原则。
另外工业“三废”对农地土壤的污染亦应强化农业部门的协调监管。对农地土壤的污染主要是大量乡镇企业排放污染物所为,正是为了有效遏制乡镇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农村环境保护职能从农业部划分出来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使,[8]但效果如何呢?答案是否定的,污染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缓和,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笔者以为当前大部分乡镇一级并没有设置环保机构,县级环保部门也没有像土管局设土管所、财政局设财政所一样在其所辖村镇设派出机构,环境执法鞭长莫及,这使得乡镇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恃无恐,大量的废水、废气、废渣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未达标就进入农业环境,使部分农地遭受严重污染。
如今乡镇机构改革正大刀阔斧进行,中央提出五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只减不增是必须坚守的一条底线,这样的情形下在乡镇增设一个环保机构显然是不现实的。那么如何有效地对乡镇企业的农地土壤污染进行监管呢?笔者以为,要既不增加政府执法成本,又更符合农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监管一体化的国际化趋势(农业部门本身就有保护土壤的职能,那么赋予其土壤环境监管的职责也就顺理成章),一个很有效的办法就是强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协调监管职能。众所周知,乡镇农技站是隶属农业部门直管,委派至乡镇开展工作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农业行政主管机关完全可以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或通过部门规章的规定授权其作为行政主体实施农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执法权。
(二)外国立法例的考察
瑞典斯德哥尔摩第一次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后,为了保护环境保护地球,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如美、日、德等相继成立了主管环境污染防治的国家环保局,逐渐形成了一种相对集中的环境管理体制,即政府设有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并赋予它们较多的环境管理职权,但同时政府又授予部分其他国家机关以一定的环境管理权,使其在一定的职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环境监督管理工作,[9]各国的农业部门尤其是在农地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美国,其专门管理环境的行政机关,是1970年成立的联邦环境保护局(简称EPA)和总统府环境质量委员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联邦部门还有负责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家公园等事务的内政部、负责私人农业环境保护事务的农业部。农业部的环境保护事务是针对私有土地的利用,防止农业对自然环境(包括土壤)不利的长远外部性影响,需要对农民进行环境教育,并指导农民进行环境保护,包括杀虫剂的使用等。[10]另外美国联邦环保局按处理的介质划分,下设空气、水、固体废物、农药等办公室,环保局从农业部接管了农药登记处,而我国根据1997年国务院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
5条的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环保部门并未对农药实施监管,由此看来,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作为土壤面源污染一种重要污染源的农药主管部门的农业行政机关理所应当担负起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