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事非人愿,正如中国科学院地理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中心主任陈同斌所说,我国在土壤污染治理方面存在多头管理,农业部、环保局、国土资源部、地矿部门“都管一点,又都不太管”。很多学者认为这是由于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缺乏一部完整统一的“环境行政组织法”,立法形式失之散乱,立法内容失之粗疏,立法授权不尽科学所致。[5]往往是在单行法中作粗糙、抽象、简单的规定,规定各有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或“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但各有关部门权责不清,不知道自己到底有什么环境管理职责,也就没法依据职责实施监督管理,不利于各部门间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都管”或者“都不管”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以农业部门为例,上文所列很多法律、法规涉及到它的农地土壤保护污染防治的行政职责,但实践中农业部门是极少履行这方面职责的。1998年6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88号)中规定的农业部12个主要职责中无一与此相关是个极好的例证。[6]
二、明确和强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地污染防治权的理由
过去的20年我国环境立法取得了飞速发展,但环境问题并未得到有效控制,相反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其中制订颁行的法律未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是主要因素。笔者以为未来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若要在以前环保单行法基础上有所突破,逃脱束之高阁的宿命,理顺管理体制必然是其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在坚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条件下,更应明确和强调农业部门农地土壤污染防治的职权。
(一)农地土壤污染源的类型决定应赋予农业部门环境管理的权限
农地土壤污染源主要有2个方面,一是工业“三废”(废水、废气、废渣)污染,二是农业作业的面源污染,即农业生产自身滥用化肥、农药、生长调节剂和农用薄膜等对土壤的污染。
我国的人口压力使土地资源的开发逼近极限,农药、化肥已渐成农民增产增收的主要措施。有资料显示,我国是农药和化肥的最大使用国,而在农药的使用中,仅有1/3被农作物吸收,余下的直接进入土壤和空气;化肥的使用情况也不容乐观,据统计我国化肥的年使用量为4637万顿,按播种面积计算,化肥使用量达40t/km,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土壤和水体造成危害而设置的22.5t/km的安全上限,而化学氮肥中被作物利用的只有30 % ,其余70 %都进入地下水成为致害因素。[7]还有大量被废弃的农用薄膜的滞留,使土壤水分运动受阻,土壤空气的循环交换变缓,最终导致土壤物理性质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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