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保部门:环保部门是环境法律、法规授权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基督管理的机关,是环境执法的主力军,不仅对环境监督管理拥有广泛的权力,而且还负有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人民政府的其它职能部门环境政府活动的职责。1989年《
环境保护法》第
7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因此,环保部门对农地土壤污染防治具有重要的职责和权限。
2、国土资源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享有管理林地的职权、农牧业主管部门依法享有管理草原的职权不同,农地由国土资源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因此土管部门必然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以规划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为主要任务的的土管基本法《
土地管理法》第
3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3、水利部门:污水灌溉是农地土壤最主要的污染源,因此水利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也负有一定的职责。《
水法》第
32条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污染防治法》第
37条规定:“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4、农业部门:农业部是主管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而农业是培育生物的产业,是从土壤中吸收养分,利用光、热、水、气等进行生物再生产的产业。[4]农业生产与土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主管农业的农业部门对土壤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就负有极其重要的职责,《环保法》第7条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我国很多单行法对此也作了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