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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土壤污染防治应强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监管权

农地土壤污染防治应强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监管权



以《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订为背景

吴萍


【摘要】我国现行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是环保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 “都管一点,又都不太管”,不利于土壤污染的防治,是如今土壤污染日趋严重的因素之一。鉴于农业生产与土壤之间的密切联系,通过对农地土壤污染的2个主要污染源的分析,及对美日等发达国家农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执法的有益经验的借鉴,未来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应强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监管权,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关停企业、定期监测、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等权力。
【关键词】农产品产地  土壤污染  管理体制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监管权
【全文】
  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滞后性、不可逆性的特点,相对于水、大气污染的治理,土壤污染治理难度更大、成本更高、周期更长。而目前我国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的形势已相当严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2006年7月18日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视频会议上说,我国土壤污染总体形势相当严峻,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约占全国耕地的1/10以上,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1]
  
  面对如此严重的土壤污染问题,立法只是在环保法、土地管理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一些零星的规定,散且零乱,缺乏可操作性,实践证明不足以实施有效的规制,统一立法已成共识。目前国家环保总局正在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调研,拟订《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草案。本文拟从环境监管体制的角度,分析现行体制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与执法模式的不足与缺陷,总结经验,提出改革对策,为正在进行的立法建言献策。
  
  一、现行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
  
  “环保靠政府”,环境保护主要依靠行政监督管理,而一个科学合理的环境管理体制是进行卓有成效的环境管理应当具备的先决条件,所谓的环境管理体制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环境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管理权限的分配、职责范围的划分及其机构运行和协调的机制。[2]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根据《宪法》、《环境保护法》及现行各环境单行法的规定,环保执法机构主要有: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及国务院其它具有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如交通、卫生、气象、旅游等部门。[3]关于农产品产地(以下称农地)土壤污染防治的职权部门,依笔者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梳理,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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