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新宪政论者并不满足于重新恢复传统政治科学研究的意向性,他们还要突破传统的局限性,建构自己的新宪政论。正如前文所提到的,传统政治科学认为政治制度最主要的目的是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然而新宪政论者们惊喜地发现,原来限制政府权力与增进社会效率不仅可以不矛盾,还可以相互促进,这主要得益于对美国宪政设计的原则和精神的发掘。下面我们以奥斯特洛姆的研究为例,简述新宪政论者是如何从美国宪政设计中“理解和重新建构曾用来设计美国宪法的理论及其对更为一般的美国立宪政府体制更为广泛的底蕴”。奥斯特洛姆说:“我的兴趣主要是重建一个理论,它不仅在1787年是有用的,而且也可以为我们搞定当代形形色色的问题提供基本的概念工具”,他所说的这个理论就是“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25}(P5)其实,《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们关心的和明确陈述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以共和病对抗共和病,以野心对抗野心。但奥斯特洛姆同时还发现了麦迪逊和汉密尔顿尚未明确意识到的多中心治理的效率。奥斯特洛姆注意到,“高度联邦化的行政体制,利用交叠的管辖权来创造竞争力压力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体制运作的效率,增强其回应性”。{26}(P125)“共存政府体制给予每一个选民以多种多样的政治代表,而共存管辖则给予不同的政府权力单位以不同的选举时间、地点和方式,据此可以预料,复合共和制的政治实践中会有极其丰富多样的政治策略。”{27}(P128)在《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一书中,奥斯特洛姆进一步打破了常识里认为的自上而下、层级控制的官僚主义管理体制能带来最大效率的幻觉,论证了在联邦主义之下,人类社会更能实现有效的治理。这样,奥斯特洛姆借鉴联邦党人的政治智慧,从内部理解美国宪政设计的价值和逻辑,勾勒出了重叠政府管辖、多中心治理的复合共和制的理论轮廓,为新宪政论的初步探索做出了实质性的努力,并取得了富有启发性的成果。正如上文所说的,限权与效率不矛盾已经为新宪政论者所普遍接受,甚至成为为新宪政论的进一步探索提供基础的一个基本价值预设。
五、新宪政论与中国问题
新宪政论关注普遍有效的制度,所以对于中国问题而言,同样不失其启发和借鉴意义。同时,新宪政论的意向性更值得我们学习,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民主政治建设尚亟待改进的国家中,发展一门实践性取向的政治科学乃是当务之急。
联邦制之于中国似乎是个遥远和陌生的话题。但若提到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国政治学界就会感到耳熟能详。长期以来,我们都把联邦制当作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而加以拒斥,在如何对待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问题上固守于我们所谓的“大一统”的传统。但是新宪政论的研究却提醒我们,联邦制在政治科学最关心的“限权”和“效率”这两个目标上都能发挥出意想不到的效果。所以我们在考虑中国的政治制度设计时不应再简单地以不符合中国国情为由而摒弃联邦制的思路。事实上,联邦制首先体现在中央与地方各自有不同的权力来源,而中国在最近二十年的政治改革中的一些重要举措,如授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以地方立法权,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税制等等,在基本思路上与联邦制有神似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