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宪政论初步探索的理论来源
索乌坦在一篇绪论性质的论文中阐述了新宪政论的基本主题:第一,关于制度设计的各种狭义的概念的不适当性;第二,简单运用规范性标准,尤其是道德和政治哲学规范性标准的不适当性;第三,美国政治作为一个范例的重要性;第四,各种关于人类动机的狭义概念的不适当性。{21}(P17-20)在我看来,新宪政论的初步探索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汲取营养和受到启迪,一是传统政治科学,二是美国的宪政设计。
人们往往通过对旧有的思想资源的修改以适应新问题。最后,当发现旧理论不再适合时,就以旧理论中培育出的新思想替换之。新宪政论者对于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行为主义研究方法的当道颇为不满,他们首先想到的武器就是传统政治科学的思想遗产,这部分原因在于传统政治科学的意向性与新宪政论的主张非常一致。凯赛指出传统政治科学的研究方法中蕴含了五个要素是新宪政论重建政治科学时必须重视的理论资源。(1)传统政治科学认为政体是最重要的事物,“它被视为在发达的人类社会中对于生活方式具有构成作用的最大的统一体,而且它的统治原则或正义概念被视为决定整个结构的核心”; (2)政治活动的动机不能被降低到或化约到纯粹的个人利益,而应追溯到人们对于正义本身的关注;(3)传统政治科学对于宪法(constitution)或政体这个概念的理解更加宽泛,“它指的是一个社会是怎样构成的,不仅是由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政府制度构成,而更普遍地是由它的生活方式构成”,这不同于今天狭隘的法条主义的理解,并且扩大了政治科学的研究范围; (4)传统政治科学除了研究经验中的现实政体以外,更加关心对最佳政体的建构,以期改善人们的生活; (5)从其关心政治实践活动的角度而言,传统政治科学的理论性最少,实践性最强,但是从另一方面说,其实践性最强的特点又要求这一学科必须从更高的理论层次来思考问题。{22}(P53-55)此外,针对当代政治科学所谓现实主义的研究取向以及对传统政治科学研究抽象的逻辑关系的批评,凯赛反驳说:“就传统的政治科学而言,目的不在于描述而在分析;它探讨类型的逻辑,并以一种能够使人们说出因素和类型如何联系的方式推论出二者之间的关系,即使没有合用的个案证明或反驳这种推论”。{23}(P80)“传统的政治科学的目标是探讨真正的可能的关系,即使这种关系是不现实的。只要这种分析的精神是现实主义的,对假想个案的探讨完全可以是一种现实主义的追求。”{24}(P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