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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司法理念写入宪法已经十年,司法改革的进程却多有反复,从推行西方的法袍法槌,到提倡脱下法袍深入田间地头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从强调法官居中裁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转变成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裁判要倾听网民意见、收集舆情、了解民意。我国司法改革的立意是借鉴西方法律思想,建立法律至上和权利制衡的法治社会。然而,历经中国社会的变迁和意识形态的碰撞融合,西方法治的面纱被层层剥下,露出了中国传统法制思想的本核,即强调社会效果,重视民意。广州中院大约会觉得很委屈,怎么根据罪刑法定主义做出的无期徒刑判决会招致网民的一致骂声呢?其实,在这些反对的声音中,大多是对法律一知半解的普通民众,他们中一部分人怀着对法律的误读、对司法审判的不理解以及对现实世界的不满,在网络中发表似是而非甚至过激的言论,而另一部分人在未经独立思考和理性分析的情况下偏听偏信,盲目跟风,甚至恶意炒作,加剧了舆论影响的广度和深度。所谓三人成虎,这种代表了“民意”的声音足以淹没诉争相对方任何形式的辩解。就像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所说的,当所有人众口一词时,当“群情”激愤时,那个被“多数人”钉到十字架上的人,等待他的只有火刑,他没有辩解的权利和机会。当年将苏格拉底送上绞刑架的,正是希腊的民主审判,这种民主无异于“多数人的暴政”。

  
  网络作为一种新兴媒体,为广大民众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和具有一定隐蔽性的言论平台,在有关监管机构缺位、失职的情况下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是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建立民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但是,民主政治不等同于民主司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意见表达的权利,天马行空,百家争鸣;但司法需要决断,法官只能根据可以证据还原的事实和立法者已设定的法律框架内做出唯一的判决。民主政治欢迎不同阶层、不同年龄和知识结构的社会主体从自身的利益诉求出发各抒己见,最终投票决定;司法则要求法学专业、有一定社会阅历与经验、毫无利益纠葛、排除个人好恶与情绪干扰的裁判官,独自进行理性、中立的裁断。可是,在当下的中国,司法越来越“民主化”,事态的发展、案件的裁决,越来越以“民意”为指挥棒,被主流媒体的舆论大棒所压抑的民众,也在无意识地扮演着“大棒”的角色,棒棒打在司法独立的进路上,以道德取代法律,以民意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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