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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作者简介】
李绍章,笔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教师。
【注释】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0页。
例如,某互联网专线接入服务协议第8.1条规定:“自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接入服务预付款共计1万元人民币,甲方按期交纳1万元人民币的接入服务预付款,为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如果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未能按期交纳1万元人民币的接入服务预付款,本协议即该停止。”此类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害及专线接入服务协议、预付款的本质和作用,没有必要否认其法律约束力,而是在标的物正常交付的情况下,交付预付款的一方再补交剩余的价款即可;在交付标的物的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交付预付款的一方解除合同,他有权请求返还预付款;如果他不解除,则有义务继续交付剩余的价款。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1页。
多数人认为,押金是是质押的一种特殊形式。参见陈本寒:《担保法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3页;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57页。
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2页。该书作者将保证金分为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以及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等类型,并详细分析了这些保证金与定金的比较。
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68页。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26页。
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页。
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3—194页。
王利明、郭明瑞、吴汉东:《民法新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24页。
参见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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