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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四)违约定金的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89条以及《担保法》第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保同目的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有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008年秋冬——2009年春夏作于上海

  
  (本部分约5200字,含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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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笔者参编的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合同法》之“合同法总论”之第六章“合同的担保”之第三节“定金”。原著可参阅鲁叔媛主编:《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欢迎批评指正,示教范导。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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