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约定金的效力
根据《
民法通则》第
89条以及《
担保法》第
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保同目的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有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008年秋冬——2009年春夏作于上海
(本部分约5200字,含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