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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定金


李绍章


【全文】
  
  一、定金的概念

  
  (一)定金的涵义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1]我国《民法通则》将定金规定于债权总则中,这种立法体例相当于德国、瑞士民法的做法,《担保法》具体规定了定金的担保内容。可见,定金的担保性质由此在我国确立。

  
  (二)定金与几个相似概念的比较

  
  在民商事实践和民法理论中,定金与预付款、违约金、押金等概念相似,但应加以区分。

  
  第一,定金不同于预付款。定金和预付款虽然都可以是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的金钱,但二者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却存在差别。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不属于债务的履行范畴,支付预付款当然属于价金支付债务的一部分,并且是提前履行部分债务,属于债务履行范畴;定金交付形成了一个定金合同,独立于也从属于主债关系;而预付款的支付属于履行主债的一部分,不构成一个独立的合同,也无所谓支付预付款和主债务的从属关系;定金一般是一次性交付,预付款可以分期支付;定金的类型较多,作用也有差异。预付款原则上没有这些性质和作用,但实务中出现了把预付款作为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和解除条件的现象。[2]

  
  第二,定金不同于押金。押金是我国民间流行的一种债务履行的担保手段。[3]定金和押金均属于金钱担保范畴,都是当事人一方按约定给付相对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在合同适当履行后,都发生返还的法律后果。但它们仍为不同的担保方式。定金的交付通常是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具有预先给付的特点。押金的交付,或与履行主合同同时,或与履行主合同相继进行,不是预付;定金担保的对象是主合同的主给付,押金担保的对象往往是主合同中的从给付;定金的数额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比例。押金的数额往往高于或等于被担保的债权额;定金具有在一方违约时发生定金丧失或双倍返还的效力,押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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