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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宪法六十年

  

  1981年6月27日中共第十一届六中全会作出决议:“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1982年9月,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把“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写进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大会强调:“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据此,1982年的现行宪法在序言中规定:“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并在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993年、2003年,江泽民、胡锦涛同志在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时,都先后表态:“一定忠诚地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领导人就职时表态,形成制度,是保证的方式之一。


  

  第二,要健全和完善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在建国初期,党的领导人不仅致力于制定宪法,而且也非常强调宪法的实施。例如,毛泽东曾于1954年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曾要求在宪法通过之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并说“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事实上,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权机关的建立和国家机构体系的组织,以及各类国家机关职权的行使,以及经济制度的建立等,都是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事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的宪法是得到实施了的。然而,这种实施出于道义的使然,是凭借一种对宪法尊重的理念所驱动,而缺乏制度上的监督。因而当领导人观念改变,护宪的热情迅速消退之后,就很难抵御那客观实际中发生的对宪法的冲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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