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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宪法六十年

  

  回顾历史,展望未来,可以初步得到下列几点启迪:


  

  一、坚持社会主义是宪法发展的根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这是人民的选择,也是一个多世纪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历史经验总结。刘少奇于1954年9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曾经指出,事情就是这样,“在中国出现的真正的宪法,毕竟只能是人民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宪法,只有这种宪法,才是适合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欢迎的”。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这是中国人民从五四运动以来的切身体验中得出的不可动摇的历史结论。所以,坚持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


  

  二、党的领导是制宪和修宪成功的关键


  

  党的领导是宪法的根本。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也就没有新中国的宪法。实际上,宪法本身就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的表现。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具有对复杂事务的洞察力和判断力,因而党的理论及其方针政策必然成为宪法的依据。我国宪法的制定和历次修改,无一不是先在党内启动,形成建议,而后进入法律程序的。党的领导是宪法具有生命力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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