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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宪法六十年

共和国宪法六十年


许崇德


【全文】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军事行动尚未结束,土地制度的改革在全国尚未完成,人民群众还没有充分组织起来,所以不具备召开全国人大制定宪法的条件。为此,曾以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大的职权,并由《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9月,我国制定了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五四宪法是适合当时实际情况的好宪法。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部宪法很快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在文化大革命中,我国有了一部1975年宪法。粉碎四人帮之后,又有了一部1978年宪法。彭真在人大常委会的一次讲话中说:“1954年的宪法比较完善, 1975年和1978年的两部宪法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都很不完善。”这是十分中肯的历史评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发展的历史转折点。在党的正确路线指导下, 1982年通过并颁布了现行宪法。现行宪法是我国历史上最好的一部宪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宪法是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实践证明,现行宪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自1988年以来,现行宪法已有了31条宪法修正案,从而越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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