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践的需要,国家立法部门应当进一步的修订《
商业银行法》、《
贷款通则》等金融法律法规,以及制定相关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的法律制度,从狭义的“法律”层面进行规范,使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有法可依”。以及根据我行金融行业监管的实际情况,由相关金融业监管机构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规定。
(二)完善不良资产处置的内部法律支持
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金融监管应当致力于以下方面:首先,统一银行法律事务的管理和运作,为建立完善的合法合规性检查机制奠定基础。对法律后果缺乏预见和怠于行使正当权利使许多资产丧失了回收的可能,信贷部门和法律部门的绝对分离则阻断了法律对保全资产的作用。第二,商业银行必须完善法律机构建制,并建立起法律人员与业务部门信息沟通的良好途径,那种由业务人员处理法律事务以及否定法律部门对资产的管理权的作法抑制了回收资产的力度,应当得到改观。组建级别较高的法律部、增加信贷管理的法律环节、法律审查和诉讼事务统一运作、提高法律事务的费用开支和建立对法律人员的激励机制等措施亟须得到商业银行管理层的肯定。
(三)为不良资产处置的创新模式提供法律支持
债转股作为已经得到政策肯定并已实际操作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起码尚存的缺陷有:商业银行持股的合法性;银行作为股东的权益的保护;股权回购协议的效力等。资产支持证券模式在处置不良资产的国际实践中广为使用,但在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地位、证券发行许可、破产隔离与其他债权人利益保护、信用增级的法律模式等方面,我国商业银行是没有完全的信心的。其他诸如发行可转换债券、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投资基金等模式无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灰色区域,尽快对此作出法律上的规范显得十分迫切。
(四)建立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捷径
根据现有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回收资产时,享受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中断、减交诉讼费等方面的法律优待,事实上这些以及如简化诉讼程序、提高执行力度之类的便捷应当适用于包括商业银行自己持有的不良资产的全部。不良资产出售和重组过程中的审批、过户手续、税收方面也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合理性,应当作出专门的规定,减让对不良资产的法律管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