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汇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对人民币利率仍然进行严格管理。在办理债务重组时,银行能否自主决定人民币重组贷款的利率,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人民币在资本项下不能自由兑换,在债务重组过程中,银行无法根据债务人要求将外汇贷款转换成人民币贷款,以降低债务人承担的汇率风险。
办理债务重组时往往需要延长贷款期限,通常为3到5年,少数情况下需要延长10年以上,而且对延期贷款采用较低利率。而《
贷款通则》提出了“贷款展期”的概念,并对贷款展期的期限和利率进行了严格限制。在期限方面,“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在利率方面则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计收利息。”《
贷款通则》对于“贷款展期”的限制,难以满足债务重组对延长贷款期限的实际需要。
(十一)司法协助与协调问题及风险
商业银行有业务中遇到许多法律问题时,需要协调有关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和立法机关。另外,在协助司法机关查、冻、扣方面,商业银行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往往得不到理解,反到被追究责任,这也是不客观、不公平的,变相的加大银行的损失等等。
(十二)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创新问题及风险
修改
商业银行法时争论很多,但最终未能显著的突破,留了除外条款,但这个问题商业银行关心的一大问题。关于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创新的问题,商业银行的法律部门经常遇到业务部门对新业务进行法律论证的需求,法律部门提出一些法律上的障碍时,业务部门往往会有不一致的意见:某某行这样做了,为什么我行不能做。有时也建议业务部门向银监会有关部门请示,但在时也不能得到明确的答复。同时对业务创新如何进行报批,向何部门报批,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处置的问题及风险的防范策略
(一)健全和完善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