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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风险及其防范策略

  
  (六)不良资产处置的税费问题及风险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上各种税费负担过重,国家又缺乏减免处置过程中的税费的法律规定,使得商业银行在及时有效地减少或盘活不良资产存量,处置不良资产时有较大的包袱。

  
  在商业银行采取“打包”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往往将不良资产剥离之后,一些需要“过户”为生效要件的资产,资产包的买受人并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对外处置资产以后,要求银行将资产从银行直接过户给最终的买受人。这样的操作模式,实际上两次买卖。缴交一次税费,于是存在税费风险。及时资产包的买受人向银行承诺承担因此而银行遭受的经济损失,但银行与税务机关的良好合作关系及声誉等无形资产是难以弥补的。

  
  (七)债权转让中抵押权属的法律问题及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81条、《担保法》第50条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在不良资产被收购后,收购方即取得了贷款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抵押权人随之发生变更,并需到有关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将因为没有办理抵押权人变更手续而丧失原有的抵押权利。然而,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有一个期间,在这段期间内,债权实际上处于无抵押状态,抵押财产随时可能流失;二是要与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后才能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而抵押人大都借机逃避担保责任,拒签抵押合同2。

  
  (八)诉讼管辖权的法律问题及风险

  
  按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良资产处置中涉及诉讼的,应按照合同履行地原则,即银行贷款经办行和被告(即债务人)住所地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由于债务人、银行经办行住所地各异,则管辖法院各不相同,在需要诉讼时,公司将不得不奔波于各地和各法院之间。而且,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因各地司法机关对法律理解掌握水平的差别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使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尺度不一,不利于处置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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