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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SHGY同学的信10则

致SHGY同学的信10则


左明


【全文】
  
SHGY:

  
  你好!

  
  很高兴看到,你是一个善于思索和体味人生的人。作为智能动物,一个人一定要对外界的刺激保持必要的敏感性,迟钝、麻木是灵感丧失的表现。新鲜的刺激导致新鲜的反应,重复的刺激往往导致重复的反应。

  
  工作经验或社会生活经验,对你来说还是稀缺资源,不过从你的潜质来看,你恰如一块干燥的海绵被置于池水中,具有极强的吸收能力。可以预想,你的短板会迅速加高。

  
  困惑,来自于对求解的渴望;危机,来自于对居安思危的预见。你的感觉真的是——太良好了。

  
  我必须再一次向你道歉,因为我的文字表达能力的欠缺使你再一次产生了误解(也许,只有面谈才是最佳的交流方式)。我所谓的“遵守规则”,显然不限于遵守法律(特指成文法),甚至根本就不是这层含义。成文法是显性的、易见的,其生来就是让人遵守的。而我所谓的规则,则是——无字的。看不到,但是却可以感知到的(假如足够敏感的话)。用比较常见的表述来替代的话,就是:规律和法则。它们是需要智慧之人去探索和发现的。即使别人把一些规则的结论告诉你,那还是隔靴搔痒,必须去亲自感知。规则的支配地位,是毋庸置疑的,顺之则昌,逆之则亡。我们必须对规则产生敬畏。规则是通过发现来自觉遵守的。相对于规则,成文法是那么的微不足道、无足轻重,有的时候,违背规则的法律条文,就好像跳梁小丑一样,止增笑料尔。统治这个世界的就是看不见的规则。

  
  太多的人慵懒到“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程度,他们主动“放弃”了最神圣的思索的权利,他们是成见和定论的奴隶。

  
  那个企业的律师说得很到位:你只是代理人,而不是当事人。包括“以礼相待”(如果数额较大,的确涉嫌犯罪)在内,你只不过就是当事人的“犯罪工具”罢了,你连共同犯罪的从犯的资格都是没有的。因为,你们根本就没有共同的犯意。看来,你的担心是源于你的相关领域的法理基础较差所致。当然,在明知的情况下助纣为虐,也是会被人所不齿的。我钦佩你的洁身自好。但洁身自好与洁癖恐怕还有不同。

  
  你所设计的对策,很有可能是徒劳的。除非你能改变当事人的思维定式(换位想象一下,他能改变你吗?)。在双方均不能妥协的情况下,你就只能另谋高就了。一个职业的危险程度有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之别,也许是你自己所设定的安全等级太高了。说得好:道不同,不相为谋。

  
  法律援助工作,前景无限光明,令人无限遐想(但愿不是瞎想)。但是,若以此为自己的主业的话,律师事务所里恐无你的容身之处吧?律师事务所可是名实不符的纯粹的经营单位,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你的清高自傲是不会带来经济效益的,短视的老板对你是没有兴趣的。你的思路是何等的清晰,路径选择是何等的英明,但是还需考虑恰当的栖身之所。可以坦言,我非常看好法律援助工作,甚至也想蠢蠢欲动。满眼是钱之人,很可能手中无钱。法律援助是标准的公益事业,无利可图。但是方向正确、社会急需,社会效益巨大。如果能够做好的话,必然名声鹊起,功名利禄也自然会纷至沓来。现在,是注意力经济时代,良好的知名度、美誉度其价值何止金山银山。更令人怦然心动的是:通过有实际意义的具体工作,可以不断开阔视野、提升能力,待成功之后,还可逐步步入上流社会、主流阶层,并依个人意愿向社会活动家、教育家、政治家甚至企业家等方向去转型。

  
  从无利可图开始吧,你将有可能赢得全世界!

  
  古人云:小不忍,则乱大谋。忍,绝不是懦弱的表现。舍弃你可以舍弃的,争取你渴望争取的。天下没有两头甜的甘蔗。

  
  因为你是由特殊材料制成的,所以和你志同道合之人可能很难寻觅。但是,请你不要轻易放弃去寻觅。独木难成林。

  
  你现在所在的单位,应该是社会普遍的常态,恰如你所遇到的大多数人一样,轻易的跳槽是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的。选单位和选对象、选同道之人是一样的,需要调查研究,有的时候根本就是可遇而不可求的。

  
  宋慈,是个判官,握有明辨是非的权力。而你却不行,至多只能仗义执言、抱打不平。不要发生角色定位错误。

  
  苦练内功、广结善缘,为腾飞做好准备。

  
  左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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