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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的保护

  (一)完善农村环保法律法规
  
  第一,完善《环境保护法》,淡化污染防治色彩、增加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宗旨、增加有关生态保育与资源保护的原则性规定,明确环境保护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环境保护基本政策;第二,补充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欠缺的单行法,如农村清洁生产促进法、农村环境保护评价法、农药使用环境污染法与国土整治、农业区域规划、村镇规划、农业植物资源及新品种的保护等;第三,明确农业资源权属,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与集约型经营,在法制创新的同时,发挥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作用,改变其对农业资源的掠夺式粗放经营方式;第四,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增加综合性的农业环境管理法律,规定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明确环境管理机构的权责,克服农村环境立法、执法、守法中的薄弱因素,推进生态城镇、城乡一体化环境管理进程;[7]
  
  (二)增强环境执法力度,加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
  
  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规范政府综合决策与执法监督行为,坚持政务公开,提高执法透明度。重视环境民主与公众参与,在环境立法中对公众参与的方式、获取信息的途径等做出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环
  境决策、环境执法监督活动,在环境立法、环境标准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民众、社会团体的意见,对公众利益影响重大的环境措施出台前,还应举行听证会;在环境基本法和其他单行法规中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原则、程序、基本内容等;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具体规定实施公众参与的途径或方式等,同时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知情权加以明确规定,并且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提供便利渠道,以及充足的信息来源;增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识,对我国农村环境的保护起到公众监督与参与的作用。[8]
  
  (三)加大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的力度
  
  首先各级政府应重视城镇规划作用,根据小城镇在地区中的功能,调整完善小城镇规划;注重小城镇规划和乡村居民点、农田规划的结合;注重规划的可操作性。在镇区规划中首先要把城镇的各项基础建设纳入统一规划,避免重复建设造成的浪费和不利的环境影响。做好镇区的功能分区,合理的功能分区可避免一些环境问题的产生,同时也有利于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把城镇工业、商业和居民区等相对集中,分开布局,根据本地的自然环境、气候特征,以环境影响最小的原则把各功能区布局在城镇的最佳位置,形成城镇合理的功能分区。[9]其次,增加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农村垃圾随意堆放,污水不经处理随意排放等严重的环境问题。第三,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力度。规范乡镇企业的发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通过对企业施加环境压力,增强企业的环境责任感,促使企业主动进行技术改造和革新。对违法企业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使处罚标准高于污染治理成本,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局面, 促使企业积极主动进行污染治理。加强环保技术推广,改革落后生产工艺,大力推行污染物集中控制、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措施,逐步在乡镇企业中推行清洁生产。防止城市工业污染向乡镇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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