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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住院患者的环境权

  
  住院患者具有多重身份,首先是公民,然后才是患者,他(她)应该享有普通公民的环境权,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他(她)进入医院后,就是一个特殊的主体,我们过去研究强调的是患者的治疗权和作为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保护权,忽略了患者进入医院后应享有的环境权。笔者所研究的是住院患者在住院期间在医院这样的小环境里所享有的一系列的权利。这种环境权的主体是住院患者,权利的客体是医院环境,即医院的病室以及医院的周边环境。医院环境是一种极为特殊的公共环境,是为一个患者提供治疗和康复的场所,这个群体的特殊性不仅在于其文化层次与经济条件的巨大差异,还在于患者与常人不同的心理状态和对环境有更直接、特殊的需求与依赖。[11]在医院环境中,患者拥有哪些环境权?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一点,就是他们的生命健康不受环境污染而引起直接或间接的损害;其次,他们应该享有安宁的居住环境权,不受医院的各类噪音及意外声音的干扰和刺激;再次,幽雅而舒适的居住、休闲环境和观赏美化环境也是必不可少的;最后,在基本环境权受到侵害时的保卫权以及在环境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权。
  
  二、我国住院患者的环境权现状的检视
  
  (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住院患者的环境权的隐含规定
  
  为了保障医疗机构的管理质量,我国国务院、卫生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和文件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这些规定中就包含了对医院的环境和设施的基本要求,从而隐含了对住院患者的环境权的保护。如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就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从这些规定可以知道医疗机构的设立必须考虑其外部环境,而不能把医疗机构设立在嘈杂喧哗的闹市或者污染严重的工业区或其他不宜患者治疗的环境中。1994年卫生部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则是对各种医疗机构所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其中包括医疗机构应该具备充分的床位、较为宽敞的室内环境,保障住院患者的较为舒服的住院环境。1982年卫生部出台的《医院工作制度》的文件,其中就有两项制度和一个附件涉及住院患者的环境权的内容。第一项是卫生工作制度,要求医院应成为“除四害、讲卫生”的模范单位;要认真搞好室内、环境和个人卫生,切实贯彻饮食卫生“五、四”制,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搞好污水、污物、垃圾处理,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有计划地植草、种树,美化环境;认真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按国家规定,对“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二项是病房管理制度,要求病房由护士长负责管理,主治或高年住院医师积极协助;定期向病员宣传讲解卫生知识,根据情况可选出病员小组长,协助做好病员思想、生活管理等工作;保持病房整洁、舒适、肃静、安全,避免噪音,做到走路轻、关门轻、操作轻、说话轻;统一病房陈设,室内物品和床位要摆放整齐,固定位置,未经护士长同意,不得任意搬动;保持病房清洁卫生,注意通风,每日至少清扫两次,每周大清扫一次;医务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帽,着装整洁,必要时戴口罩;病房内不准吸烟。在附件病房工作人员守则中规定,在检查、治疗和处理中要耐心细致,选用合适的器械,不增加病员痛苦,进行有关检查和治疗时,如换药、洗胃、灌肠、导尿等,应用屏风挡遮或到治疗室处理;有条件的医院对危重和痛苦呻吟的病员应分别安置;保持病房空气流通,痰盂、废料桶和垃圾要及时处理,保持清洁卫生;按照病员患病的轻、重类型,分别规定生活制度,建立动静相结合的、有规律的休养生活;合理地组织病员参加文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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