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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住院患者的环境权

刍议住院患者的环境权


向佐群;范花香


【摘要】环境权是一项法律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合法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住院患者作为一类特殊群体,也享有环境权,它们具体包括病房选择权、健康权、安宁权、环境审美权,但在我国现实中患者的这些权利都没有保障,无法实现,因此,在我国的法律制度实践中应该加强医疗机构的硬件设施的投入,保障住院患者的这些环境权能够一一实现。

【关键词】住院患者;环境权;健康权;环境审美权;安宁权
【全文】
  一、环境权及住院患者环境权的涵义阐释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学者萨克斯教授针对美国政府行为中存在的环境管理行政决定过程公众参与程度低、环境行政诉讼中存在的当事人资格等问题,根据公共信托原理、从民主主义的立场提出了“环境权”的理论。[1]受萨克斯“环境权”理论的影响,在欧洲及日本都于70年代展开了环境权问题的讨论。其中心议题是如果环境权成立的话,那么它到底是一项什么样的权利呢?[2]日本《东京宣言》根据大阪律师协会仁藤一、池尾隆良的意见,提出将环境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和基本人权对待。【3】我国20 世纪80 年代以来,环境权这一概念频繁出现在法律文献和学术著作中,学者对其进行了广泛的讨论,至今仍然对环境权的内涵没有达成共识。有学者认为,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4]也有学者认为不应将环境权看作是人权的一部分;[5]有学者认为公民环境权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公民良好环境权,一是公民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6]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权仅指上述二者中的前者[7]。笔者较为赞同吕忠梅教授的观点:环境权是一项法律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合法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8]
  
  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生存权的保护有赖于环境权的保护。人类对环境的需求应包括对环境空间质量的满足和对环境物质资源的利用两方面,只有二者结合才能充分体现环境对人的生存的重要性和人与环境关系的完整性。环境权的主体主要包括公民、组织、国家甚至整个人类 [9]。环境权对象的环境,实际就意味着作为人类生存或生活必不可缺的基础的环境,而且在质与量上,都必须满足维持健康且文化性的生活的各种必要条件。[10]环境权的主体不同,其包含的环境权的范围也不同,本文主要讨论公民环境权。公民环境权最基本的权利范围应是公民在自己的生存空间享有对自己生命健康不受环境污染而引起直接或间接损害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以满足生活的需要的权利。为了维护这一权利延伸出了对环境的空气、水、日照、通风、噪音以及资源开发对环境的影响等情况的知情权;参与国家或有关部门的决策和管理的参与权;在环境权正在受到侵害时的保卫权以及在环境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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