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为了避免侵权人规避侵权的可能性,权利人可以将所有能够涵盖该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但是法律设定了“创造性的评价标准”、“非正常申请”纠察以排除其相同、相似专利的重复申请,如果不允许采用“等同”来惩罚侵权人的故意规避,显然不能还以权利人必要的公正。
(3)该条款是“禁反言”规则的来源之一:
禁反言顾名思义是禁止反悔的具体规则,是约束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实质审查、无效宣告程序中故意将自己的保护范围缩小以获得授权而在侵权诉讼中打击其放弃的技术方案的制度设计。
既然法律要求,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标准为标准,那么就允许其将与专利的技术方案相等同的技术方案囊括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可是,将其囊括入保护范围之后,问题便又出现了:
当事人为了获得授权而故意放弃的那些特征,能否再次被要求加入进其保护范围之内呢?
如果能,那么社会公众便无所适从,因为法律或者义务只有在具体明确之后才能遵从;但是如果朝令夕改,社会公众无法预测未来的义务范围,无法确定自身的行动范围,那么社会公众便不会或者不敢以自己的创新精神去开拓新的领域,久而久之,创造新价值的积极性便没有了。
因此,给权利人划界是必须的,也是很有意义的。那么客观标准就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只有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的保护范围——等同特征应当被划入其势力范围才能公平的保护权利人的专利权;但是这个是有界限的,那就是不能允许当事人的为所欲为——明确表示放弃的就不能再次加入。
(4)该条款是“捐献规则”的源头之一:
捐献规则,是限制等同原则无限扩大的又一侵权判定规则。由于允许本领与普通技术人员在其理解的范围内扩大专利权人的保护范围,那么专利权人有可能在权利要求书中故意将其技术特征缩小到一定范围,而在说明书中尽量满足“清楚、支持”的要求,将能够想到的“实施例”写入。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或者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说明书中的内容扩大其保护范围,当然该“手段”能够让法官等无技术背景的人员理解并扩大其保护范围,比如在说明书中的实施例部分阐明水、油、树脂等为传热的液体,但在权利要求书中仅仅要求“水”的保护范围,法官完全可以根据其说明书的实施例将其范围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中的解释和理解扩大到油、树脂等所有的传热液,但是权利要求书没有用更上位的概念“传热液”表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