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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的第一步“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关于第一款,主要应当关注的是,一审辩论终结前变更权利要求的问题。

  
  此前,有代理人问我,“变更其权利要求是否意味着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从字面上理解,有可能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但是此处应当做“缩小解释”,权利要求的修改只能在无效程序中提出,在法院阶段目前是不能支持权利要求的修改请求的。

  
  另外。“变更主张的权利要求”只能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由于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大多会提起“反诉,即针对系争专利向复审委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如果复审委宣告该专利部分无效或者专利权人主动修改权利要求的,应当允许原告(专利权人)对所主张的权利要求进行变更,例如由权2变更为权1。如果在一审后无效决定未生效,而在二审辩论终结前被部分无效的;专利权人(原告)因主张的权利要求被无效而提出变更请求的,法院可以不予支持以判决书的形式驳回起诉。在此情况下,可以允许原告另行起诉;否则允许原告变更的话,无法实现审级的要求。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第二款,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明确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问题。

  
  由于中国目前很多法院刚刚获得专利侵权审判资格,因此在理解专利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问题上存在偏差,所以制定本款以引导法官进一步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条是对专利法59条的进一步深化和明确。虽然本条寥寥数字,但是统领等同、禁反言、捐献等侵权判定原则的重要依据。

  
  (1)本条主张权利要求的内容需要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说明书以及附图的理解。那么,根据折中主义原则,此款排除了保护范围比较宽的以中心限定原则为主要参考的德国专利法的解释规则;也排除了保护范围比较窄的以周边限定原则为主要参考的英国专利法的解释规则。引入“虚拟概念——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标准体现了“杜绝主观色彩和自由裁量权”的良苦用心,是考虑到专利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法官技术背景的不同而创设的。在此意义上而言,该原则的设立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提供了一个比较相对客观公正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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