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一本由大陸學者撰寫的涉及六十年前歷史事件的學術著作不僅不能在大陸出版,而且還禁止從大陸之外的地方購買和攜帶入境,儘管此書在中國許多大學圖書館都可以借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兩個半月內出爾反爾的兩個終審判決,可以從許多方面反映出中國司法體制和出版體制的現實狀況。至少可以說到目前為止,在中國學術著作的出版自由,仍然得不到充分的司法保障。在這樣的情況下,大學迫使教授往指定刊物發表文章或者一味強調出書數量的現行學術管理體制,帶來的影響決不僅僅是一般學術品質方面的,還會帶來損害學術自由乃至思想自由的深遠後果[25]。
歷史上有過許多壓制學術自由妨礙社會進步的沉重教訓。這裏只舉距離現在較近的兩例:一個例子是自上個世紀30年代後期至50年代初期,蘇聯農業科學院院長李森科在史達林的支持下用政治鎮壓的手段壓制遺傳學科學家,結果對蘇聯的生物遺傳學、農業科學以及農業生產帶來了災難性後果[26]。另一個例子是上個世紀50年代,即中國「全盤蘇化」時期,顧準曾提出在計劃經濟體制中應引入市場經濟機制的學術觀點[27]。但這一觀點卻遭到批判並成為顧準被劃定為「右派分子」的「罪證」之一。在周邊國家和地區經濟騰飛的形勢下,中國卻維持了三十多年僵化落後的經濟體制。
當然,學術自由最終取決於一個國家的憲法政治體制以及言論出版自由的保障程度,但不合理的大學管理體制也會在某些層面上進一步起到妨礙學術自由的作用。
四 大學管理體制與受教育權
大學管理體制與人權保護問題有密切聯繫。2001年2月28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關於受教育權的第十三條規定:教育應「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第一款)。雖然公約該條款沒有明文指出學術自由,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1999 年在第二十一屆會議通過的關於公約第十三條一般性意見,對學術自由與受教育權的關係作了重要的闡述。委員會首先指出:只有在「教員和學生享有學術自由的情形下,才有可能享受到受教育的權利」,「高等教育中的教員和學生特別容易受到破壞學術自由的政治壓力和其他壓力的傷害」。委員會認為:「學術自由包括個人對自己當前從事工作的機構或系統自由表示意見的自由,以便在不受歧視或不擔心國家人員或任何其他人員壓制的情形下履行其職務。……」為了享受學術自由,委員會指出「必須實現高等教育機構的自主。自主就是高等教育機構對涉及其學術工作、標準、管理和相關活動的有效決策進行必要的自治的程度。」[28]
據此可以認為,受教育權與學術自由是密不可分的,沒有學術自由,受教育權也會受到侵害。由於大學教師和學生都容易受到「破壞學術自由的政治壓力和其他壓力的傷害」,因此,應實現大學的自主,特別是在學術管理體制方面確立必要程度的自治。這種自治主要應體現在大學內教授可以通過有實質職權的教授會等形式實現對學術工作管理的參與和決策[29]。這就意味著中國大學改革的根本方向應該是逐漸削弱乃至消除官本位的行政化管理體制,走向大學自治和教授民主管理學術工作的體制[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