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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代驾引发赔偿纠纷之法律分析

  
  3、帮工关系与好意施惠行为。这两者相似度更高,因而区分更难。双方均属于助人为乐的行为,均具有无偿性,临时性、一次性等特点,均不存在约定的义务。但他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1)帮工关系属于合同性质,其成立应符合法律要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好意施惠行为不需要施惠人与受惠人的合意,他们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2)帮工人的行为具有替代性,帮工人的活动视为被帮工人的活动,因此,被帮工人负有的约定或法定义务由帮工人代为履行,而好意施惠行为,施惠人的行为属于自己的行为,不具有替代性,受惠人不负责履行施惠人的法定或约定义务。(3)责任承担不同。帮工人致他人损害或自身遭受损害,被帮工人应承担责任,而施惠人致人损害或遭受损害,责任自负,受惠人至多在受益范围内予以补偿。

  
  对照以上分析看本案,张三外出游玩,邀请王五陪同。开车并不是王五的义务,王五见张三开车较累,主动提出代驾,视为发出要约,张三让王五驾驶,视为接受了要约,双方因此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完全符合帮工关系的特征,属于义务帮工关系。有人提出张三、李四、王五属于“自驾游”性质,三人均有驾驶义务。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民间的“自驾游”“自助游”一般有以下特征:各人自愿、费用自理、责任自负。本案中,王五不是该活动的发起人,也不是组织者,其之所以出游是受张三的好意邀请所为,属于被动参与,王五也无须支付汽油费、过路费、食宿等费用,因此,王五不属于“自驾游”。据此,根据《人损解释》的规定,王五在从事帮工活动中造成自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张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王五的过错能否减轻张三的赔偿责任

  
  《人损解释》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说明帮工自身遭受损害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否适用过失相抵,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尚存在争论,特别是对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这类带有人身依附色彩的法律关系更是如此。考虑到劳动者、雇员属于弱势群体,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者、雇员受损害案件时,就劳动者、雇员的过错往往并不适用过失相抵。那么,对于义务帮工受损害是否也不适用过失相抵?笔者认为,对于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自身损害的,应适用过失相抵,以免除或适当减轻被帮工人的责任。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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